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 >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亮点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亮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1 02:18:19 人浏览

导读:

我们知道,同类型公司之间一直是存在竞争的,如果是良性公平的竞争可以促进市场的进步,但是难免会出现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这样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秩序。为此,我国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那么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亮点有哪些?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要件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解答一下。

  我们知道,同类型公司之间一直是存在竞争的,如果是良性公平的竞争可以促进市场的进步,但是难免会出现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这样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秩序。为此,我国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那么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亮点有哪些?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要件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解答一下。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有变化

  涉及条款:新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新法规定,损害对象扩大至消费者利益,自此,消费者亦可作为原告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

  二、混淆类不正当竞争行有变化

  涉及条款:新法第六条

  无论是商品名称、包装、装潢还是企业名称、姓名、域名主体等商业标识,均要求具有一定影响即可。而旧法,尤其是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要求是知名且特有,据此观察,保护标准降低。

  三、公司招聘新员工商业秘密侵权风险

  涉及条款:新法第九条

  新法明确规定,在某些情形下,公司对于新员工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同时,明确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为三要件,即秘密性、商业性及保密性。

  四、添加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

  涉及条款,详见新法十二条。

  五、不正当竞争侵权法定赔偿作出新规定

  涉及条款:新法第十七条。

  旧法商业标识混淆类赔偿参照商标法300万以内赔偿,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参照专利法1-100万元赔偿。而新法将两类侵权案件统一规定按照300万元以内赔偿。

  六、侵权者不自行变更企业名称的,工商部门可直接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

  涉及条款:新法第十八条。

  旧法有侵权者变更企业名称的法律责任规定,但对于老赖不主动变更的,无法执行。新法明确规定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要件

  1、行为主体为经营者。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强调的是从事了经营活动的主体,而不论其是否有法定资格或能力。这里所说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后者包括非法经营者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2、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3、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详细介绍的关于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亮点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要件的相关法律知识。社会的进步需要一个公平公证的环境,而不正当竞争恰恰破坏了市场,长此以往市场经济只会越来越低迷。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责任编辑:楚雨荨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