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区别有哪些?
导读: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区别主要包括:
①法律根据不同
诉讼时效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依据是《劳动法》。
②适用范围和对象不一致诉讼时效广泛适用于民事法律关系,超过时效则丧失胜诉权,但权利并
不消灭;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适应于劳动法律关系,超过时效则不再受理。
③性质和期限不同
诉讼时效是民事审判活动适用的期间,有普通诉讼时效2年、特殊诉讼时效1年、最长20年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裁决的法定期间,是带有劳动行政性质的期间,依《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2条为6个月,依《劳动法》第82条为60日,比诉讼时效短。
④二者的中止、中断情况不同
诉讼时效的中止存在于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原因是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原因消失后继续计算,可以多次中止;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止只能在60日内,原因有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以及在此期间申请调解而中止。
诉讼时效还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可以多次中断,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却没有明文规定,依司法解释,仲裁期间因劳动者请求救济、单位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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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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