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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中应注意的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8 15:18:54 人浏览

导读:

一、如何处理庭审中的突发情况。许多仲裁员都是资深律师或者教授,有的同时是兼职律师,都参加过多次庭审。可能以前都是坐在当事人的席位上被法官指挥。现在担任了仲裁员,就要坐在庭审席位上指挥当事人或者其他律师。这样一来参加庭审时的责任,思考问题的

  一、如何处理庭审中的突发情况。

  许多仲裁员都是资深律师或者教授,有的同时是兼职律师,都参加过多次庭审。可能以前都是坐在当事人的席位上被法官指挥。现在担任了仲裁员,就要坐在庭审席位上指挥当事人或者其他律师。这样一来参加庭审时的责任,思考问题的角度以及接触到的问题就有所变化和不同,就会遇到和面对一些过去不曾面对和处理过的突发性问题,尤其是担任独任仲裁员时,更需要一个人去面对和处理这些突发问题。另外,仲裁作为一种独立的非政府的民间性的争议解决方式,庭审中没有法警帮助维持庭审秩序。所以,庭审中如果遇到一些突发情况时,就需要仲裁员因地制宜地依法依规去妥善处理,以保障仲裁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

  根据经验和体会,庭审中的突发情况主要发生在两个方面:

  第一是程序方面的突发情况。主要是在庭审开始后,当事人提出仲裁员回避,当事人当庭措手不及的举证行为使庭审暂时无法进行等情况。关于仲裁员的回避问题,由于此问题涉及仲裁程序的合法与否,因此,仲裁庭应当先行休庭,马上把当事人提出的回避事项和理由报告给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和主任。请主任决定。有一些仲裁案件开一次庭不行,可能会开两次或几次庭。这时也会出现当事人在再次开庭时提出仲裁员回避的问题。也有些被法院要求重新审理的案件,也会出现当事人提出之前仲裁庭的某位仲裁员回避,甚至出现有些当事人连自己选定的仲裁员都要求回避的情况。针对这些情况,依照仲裁规则和我们通常的做法都应当先行休庭,报告主任,严格按照仲裁规则处理。我本人在仲裁活动中也有过被当事人要求回避的经历。我在审理过几起同一家物业公司拖欠多家业主房屋租赁费用的系列案件后,被主任指定继续审理此类案件时,该公司提出让我回避。其理由是我已审理过多起此类仲裁案件,都裁定他们败诉。已形成固定观念,不利于后续案件的公正审理。当然,仲裁委员会认为,他们的回避理由不能成立,依法驳回了他们的申请。该公司还是接受了仲裁委的决定。也有一些情况下,仲裁委会考虑更换仲裁员,如仲裁员与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其他案件有一定的关联性等,也有些情况下,是仲裁员因故或获知某些情况后主动提出退出该仲裁庭。应该说,出现前述仲裁员回避的情形,并不表示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理由成立,或者是仲裁员真的存在不公正,信息披露不真实的情况。这均是从严格依法依规,保证仲裁案件程序不出现任何问题的方面去考虑而采取的正常做法。第二个程序方面的突发情况,就是有些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没能提交完全部的证据,而是在开庭当时向仲裁庭提交了大量的证据使得仲裁庭和对方当事人当庭根本无法质证。针对此种情况,我认为,由于仲裁一裁终局,当事人如果因没有当庭出示完证据,而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又没有其他救济手段和渠道弥补,这对当事人来讲是不公平的。因此,为了查明案情,我们应该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接受当事人的举证。有必要的情况,可以另定开庭时间。跟这个问题有关联的,关于当事人当庭提出变更仲裁请求的情况。就仲裁规则来讲,老的仲裁规则没有就变更仲裁请求的时间加以明确。现在适用的仲裁规则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就应该依照仲裁规则办事。

  第二个庭审中会出现的突发问题是来自当事人方面的一些情况,主要是涉及群体性案件。如多个业主诉请一家房地产公司的案件或者反之,这些业主都有相同的权益问题,或者对相同的问题很关注,所以,开庭时当事人来了许多,造成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吵闹围攻另一方当事人。我审理过的一起市场集资建房的纠纷案件就曾出现几十个当事人一起到仲裁委吵闹,仲裁庭无法进行的情况。针对此类情况,仲裁庭应立刻中止审理马上休庭,保护另一方当事人安全离开,与吵闹一方的代表或律师沟通,择日再审。此外,对这一类案件应事先考虑选择不同的开庭时间,尽量避免集中开庭。或者按照仲裁审理不公开的原则,减少或不允许旁听人员参加庭审。再一种突发情况,就是庭审时出现当事人双方矛盾激化,出现激烈争吵,甚至相互攻击的情况。仲裁员应该马上中止审理休庭,隔离当事人,或者择日再审。 [page]

  面对庭审时出现和遇到突发情况时,作为仲裁员应该在仲裁委的指导和帮助下,冷静、果断地依法依规进行处理。通过庭审实践不断地提高自己驾驭庭审的能力。当然,另外一个方面的因素,就是我们应该要用“中立、平等、透明、公正、文明”的理念去进行仲裁案件的庭审活动。同时,主持庭审也需要较好的语言表达和对问题的综合归纳能力。

  二、如何处理好仲裁活动中几个方面的关系问题。我考虑主要应处理好四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仲裁员与选定自己一方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问题。我认为作为仲裁庭的一员,无论是那一方选定的自己,都应该坚持独立性、公正性。都应该把自己当成仲裁庭的成员,而不是把自己看成是选定一方的代言人,甚至是律师。这一点尤其是在庭审时要特别注意。庭审时,作为首席仲裁员,可以就案件的相关情况,对任何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而作为边裁,你就要注意询问问题的口气。如果你感到选定自己一方的当事人或律师阐明的观点不准确、不适当、不完善。或者,对方发表的意见对选定自己一方不利时。你就通过不恰当的语言和方式提醒选定自己一方的当事人。或者,针对对方当事人提出一些选定自己一方当事人未能想到,问到,提到的问题。这样的做法就属于明显的不中立,不公正,不平等。在仲裁庭上,仲裁员的举动,关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双方都较敏感,所以需慎言。我认为作为边裁如果有问题,尤其是需要对不是选定自己一方的当事人询问问题时,最好是能通过首席仲裁员进行,以避免引起对方不必要的误会或对立情绪。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在仲裁庭合议案件时,不论选定自己一方的当事人是否有理,证据是否合法充分,一味坚持维护选定自己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视法律和案件事实及证据于不顾。对此,我认为这一关系处理的恰当与否,是对仲裁员中立性和公正性一个很重要考量,个中缘由请大家去实践中体会吧。

  二是首席仲裁员与边裁仲裁员之间的关系。仲裁庭与法院合议庭的明显区别在于,仲裁庭的组成大部分是由当事人选定的,或者是首席仲裁员是仲裁委主任指定,两个边裁仲裁员是由当事人分别选定的,不是固定的。而法院的合议庭人员一般都是相对固定的。另一方面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绝大多数来自不同的单位,而合议庭人员则绝大多数都是同一法院的。这些特点就表现在合议案件时,大家能够畅所欲言,不受拘束地发表个人对所审理的仲裁案件的看法和意见。依照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客观公正地评判案件,默契配合形成仲裁庭的一致意见,这是我们追求和努力的目标。事实上,我个人参加过的仲裁庭,在许多情况下是形成仲裁庭一致意见的。但是,也存在两个边裁各执一词,意见相左的情况。这时,按照仲裁规则,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就尤为关键。我们都清楚,首席仲裁员并不一定是水平最高的,由谁担任首席仲裁员是仲裁制度和规则规定的。所以,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首裁与边裁应该是少数意见服从多数意见的关系,应该是首裁在综合归纳汲取两位边裁正确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相对客观、公正的仲裁庭意见。当然,首席仲裁员本人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就显得至关重要。无论是担任首裁,还是被选定为边裁,都应该用平常心,客观、公正的评价判断争议双方的证据和案件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个人的专业知识,公正地发表合议意见。万不可以心中有一种错误观念,认为那一方选定的我,我就一定要想办法为其说话,为其争取利益,而不论其是否有理,证据是否合法充分。如果大家都能努力做到客观公正,就我们大家的专业水平而言,我相信大多数的仲裁合议庭就会很少出现两个边裁意见相左,而由首裁一锤定音的情况。另外,我还想谈一下,在两个边裁意见相左,首裁最后同意一个边裁的意见并作出裁决书后,另一个边裁拒绝在裁决书上签字的问题。对裁决书有不同意见,拒绝签字是仲裁规则规定赋予仲裁员的权利,无可非议。但我个人认为这种做法不妥。这种情况之下,仲裁庭成员之间相互尊重,有大局意识,自觉维护仲裁庭乃至仲裁委的形象,要比坚持己见更为重要。 [page]

  三是仲裁庭及仲裁员与仲裁委及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关系。专家咨询委员会是仲裁委为了解决仲裁程序和实体上的重大疑难问题,组织相关专家组成的一个咨询机构。当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遇到重大疑难问题而无法作出裁决时,或者是出现两个边裁意见相左,而首裁又无法拿出最终意见的情况下,首裁就会提出请求专家咨询委员会研究咨询的需求。然后,通过仲裁委秘书处在一定范围内组织部分专家就具体问题进行研究探讨,拿出咨询意见。一般来讲,经过专家咨询委员会集体研究后对具体案件提出的咨询意见,基本是客观公正且符合案件实际的,仲裁庭应该采纳。但也可能在个别情况下,仲裁庭未接受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仲裁庭应当向仲裁委员会写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所以就此而言,仲裁委员会设立的专家咨询委员会不同于法院的审委会,仲裁庭有别于法院的合议庭,其独立性较强。当然,强调仲裁庭的独立性,并不是说仲裁庭和仲裁员就可以无所顾忌。仲裁庭及仲裁员都应该自觉接受仲裁委员会的监督,都应该自觉接受《仲裁员守则》、《仲裁员纪律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

  四是仲裁庭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前面我已经提到这方面的问题,现在侧重谈仲裁庭与当事人的关系。首先,我认为仲裁庭审理仲裁案件务必保持中立、公正,务必平等地善待争议双方当事人,不可先入为主,厚此薄彼,更不可徇私偏袒某一方当事人。仲裁员尤其是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的权利很大,仲裁又是一裁终局。一旦出现不公正或错误,纠正的渠道很少。所以说仲裁庭务必要中立和公正。其次,仲裁庭审理仲裁案件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充分发表意见,应当耐心认真地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大家作律师时可能经常会遇到法庭限制发表意见的情形,对此我们可能会心怀不满。现在我们审理案件了,其他律师代理仲裁案件,将心比心,我们也应该让他们充分发表代理意见,只要发表的意见与案件审理有关。再次,仲裁庭进行审理活动时要尊重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仲裁员讲话语言要文明,语气要和善,要努力营造和谐氛围。不能居高临下,盛气凌人。对一些当事人个别不妥当的行为或讲话要进行善意地批评,而不要严厉训斥,否则易引起对立情绪,不利于案件的客观公正审理。

  另外,我也想提一下仲裁员与仲裁庭秘书的关系。仲裁庭秘书是仲裁庭的重要成员之一,他们的工作很具体也很繁琐。仲裁秘书应当具备较好地控制程序的能力,发挥在当事人和仲裁员之间的桥梁作用,以高质量高水平服务于仲裁员和当事人,作为一个有机整体,与仲裁员密切配合,相互理解,更要互相体谅,保证整个程序的高效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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