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经济仲裁 > 经济仲裁论文 > 仲裁裁决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影响及其对策

仲裁裁决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影响及其对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9 14:13:03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客观地说,造成当前法院执行难的因素很多,但也不能忽视仲裁裁决对执行工作的影响。为维护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拟就仲裁裁决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影响及如何加强仲裁裁决与法院执行工作的衔接等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核心提示:客观地说,造成当前法院执行难的因素很多,但也不能忽视仲裁裁决对执行工作的影响。为维护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拟就仲裁裁决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影响及如何加强仲裁裁决与法院执行工作的衔接等问题进行一些探讨,以飨交流。

  仲裁,是人民法院审判之外的一个重要裁判手段和力量,它对化解社会矛盾和民事纠纷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仲裁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数量也呈逐年增长趋势。以上海二中院为例,2006年该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291件,其中仲裁案件82件,仅占全年受理执行案件的6.35%;2007年该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306件,其中仲裁执行案件267件,约占全年受理案件的20.44%。客观地说,造成当前法院执行难的因素很多,但也不能忽视仲裁裁决对执行工作的影响。为维护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拟就仲裁裁决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影响及如何加强仲裁裁决与法院执行工作的衔接等问题进行一些探讨,以飨交流。

  一、存在问题及其影响

  1、裁决主文不明

  仲裁裁决是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依据之一,其裁决主文的内容明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仲裁案件的执行,攸关涉案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仲裁裁决主文必须明确无误,要用鲜明、简洁、准确、规范的文字来表达,不给后续的执行工作造成障碍。事实上,相当一部分的仲裁执行案件之所以难以执行,与仲裁裁决主文表述不规范、不严谨有关,或过于笼统,或存有歧义。从法院执行工作的角度来看,当前仲裁裁决主文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裁决内容不明确

  少数仲裁案件的裁决主文内容不够明确,极易引起双方当事人之间对该主文内容解读的争议,甚至滋生出其他棘手问题,导致执行工作陷入窘境。如一仲裁案件裁决,申请人程某应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将本市某处房屋买卖的剩余房价款,一次性全额支付给被申请人陈某,该剩余房价款应扣除申请人程某已代被申请人偿还的银行贷款,并应加上申请人程某已代被申请人收取的租金。但由于该裁决没有对申请人程某代被申请人收取的租金具体金额作出确定,故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造成执行法官因缺乏相关依据而对裁决主文所涉相关问题难以准确界定,致使执行工作陷入被动局面。又如,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某建筑装饰公司应继续履行《产权交易合同》,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被申请人某建筑装饰公司名下的产权房过户至某物业公司名下。此裁决给人印象,要将某建筑装饰公司名下的所有产权房都过户至某物业公司名下,裁决内容外延模糊不清,导致案件无法执行。

  (2)、给付义务不确定

  部分仲裁裁决主文在对涉及给付义务内容的表述方面存在不确定性,往往致使执行工作陷入僵局。如某仲裁庭根据A、B双方确认,B公司以某大厦2006年9月至2007年9月的13个月租金抵偿债务990万元的租金权益转让及抵债协议,裁决B公司履行租金权益转让及抵债协议之支付租金的义务,自2006年9月1日起至2007年9月30日止,A公司拥有某大厦13个月的租金权益的所有权。但在执行中发现,由于该大厦的出租情况极不稳定,每月的租金收入也不固定,故每月的实收租金远少于租赁清单上的金额,13个月租金实际并不足990万元。如果完全按照该裁决主文执行,将导致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全额受偿,其合法权益将直接受损。但如果该裁决主文同时载明,若租金不足部分的,可以执行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或继续执行13个月外租金,直至清偿完毕全部990万元止,那么,后续的法院执行就不会遇到上述尴尬局面。 [page]

  (3)、履行方式不统一

  有些裁决,由于对履行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或不统一,实践中很难执行,也容易引发新的诉讼,造成新的矛盾。如某仲裁庭裁决商务咨询公司应妥善履行合同义务,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两个月内全面修缮本市某商厦内的各类附属设施,保障光明娱乐公司正常使用。该裁决主文中有关全面修缮商厦内的各类附属设施的范围、施工方案、修缮标准等不甚确定,致使双方当事人对全面修缮各类附属设施的范围、标准认识不一致,而法院又无权为其确定具体范围、标准,也无权强制任何一方接受对方提供的范围和标准,导致案件无法执行。

  (4)、执行条件不具备

  个别仲裁裁决对被申请人的履行义务是没有鲜明给付义务特征行为的履行,此类案件在被申请人不履行的情况下,申请人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该类案件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即使立案部门立案受理后,一旦双方协商未果的,执行部门往往不能强制一方履行合同。如某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李某与申请人王某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由于该裁决主文中继续履行合同,非偿付义务,仅是一种行为,这种行为没有鲜明的给付特征,法院执行部门无法强制一方履行合同。由于此类仲裁案件没有具体的执行内容,执行部门只能作出了不予执行的决定。

  2、仲裁尺度不一

  从法院受理的仲裁执行案件来看,同一仲裁机构内仲裁尺度不一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同案不同裁。如某仲裁机构在分别受理某某酒店管理公司与王某、何某合同争议仲裁案时,该仲裁机构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请,作出了迥然不同的裁判。在某某酒店管理公司与王某的合同争议仲裁案中,仲裁庭认为,双方签订的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相关商铺的服务事宜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应善意履行;且被申请人逾期支付服务费系违约行为,应根据《协议书》的约定支付违约金,但鉴于每日千分之五违约金的约定显属较高,应按每日千分之二点五支付。而在申请人某某酒店管理公司与何某合同争议仲裁案中,另一仲裁庭在认定上述协议书内容合法,双方均应善意履行的同时,还认定在该合同履行中,申请人交付的房屋存在手续瑕疵,属不完全履约,应当承担责任,被申请人因此拒付服务费属合法抗辩,不负违约责任,故仲裁庭对同一申请人提出的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基于同一的事实,以及当事人相同的诉请,由于不同仲裁员之间在法律适用上的认识不同,两份裁决书对违约金部分作出了不同的裁决。而裁决尺度的不一,则引起涉案当事人的强烈不满,并以同一仲裁机构的他案裁决为依据,认为裁判不公,请求法院不予执行。

  3、保全指导不力

  仲裁期间,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有争议的标的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对保证申请人胜诉后债权实现尤为重要。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直接影响到仲裁案件的执行到位率。不少仲裁案件的债权人诉讼保全的意识薄弱,在仲裁时没有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措施,以致到了执行阶段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坐失执行良机。因为,仲裁或审理一般都有一个漫长的过程,如果当事人能够提前在仲裁阶段就进行诉讼保全,通过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有效的控制,无疑为当事人权益的实现上了一道保险。同时,也有助于法院的后续执行,可以使执行法官在执行中很快“对号入座”,迅速锁定目标,能够保障自己的权益尽快实现。但据统计,2006年至2007年,上海二中院受理的349件仲裁执行案,仅有个别仲裁案件的申请人在仲裁期间申请财产保全,98%以上的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人没有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由此可见,不仅当事人的保全意识不强,相关仲裁部门针对仲裁案件当事人在财产保全的指导或释明工作也较欠缺,致使部分被申请人的财产在执行程序启动前就已转移、隐匿、出卖、挥霍甚至毁损相关财产,从而直接导致裁决案件无法得到有效执行,普遍执行到位率偏低。 [page]

  4、仲裁程序不严

  实体公正必须建立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在追求实体公正的同时,更应注重程序公正。但在执行中,在审查部分仲裁执行案件中发现,仲裁庭在审理案件中,对所涉相关案件事实审查程序,掌握不够严格或不够规范。如甲公司与乙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某仲裁庭于2007年1月10日作出裁决,裁令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80万元。但在执行中查明,乙公司未出庭参加该仲裁案的庭审,且根据相关工商资料显示,乙公司已于2006年11月28日被工商机关核准注销。由于乙公司在仲裁裁决前已注销,根据民诉法有关规定,该仲裁案件的仲裁程序存在错误。又比如,按照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对案件所涉的专门性问题,如果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同意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但有些仲裁案件,在双方当事人对定案主要依据存在严重分歧的情况下,没有进行专门鉴定,而冒然裁决,影响了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如在某技展公司与某设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双方对定案的主要证据订购单分别提供了各自不同的中文译本,但某仲裁庭却以案件申请人提供的译本具有涉外翻译资格的译者所译为由,采信了申请人提供的译本,而未采信被申请人提供的译本。致使案件双方当事人矛盾激烈,案件一时难以执行。如果当事人双方对证据持有不同认识和理解的情况下,应该委托相关专业部门作出界定,否则难免有失偏颇。

  二、对策

  为切实维护裁决的执行力,维护仲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仲裁裁决工作应充分考虑和兼顾到后续的法院执行工作,增强全局意识,加强裁决工作与执行工作的衔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提出以下几点不成熟的建议和想法:

  1、树立裁执兼顾意识

  注重裁决与执行之间的内在衔接,仲裁部门与相关法院间探索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交流磋商机制,积极寻求裁决工作和执行工作有效结合的切入点,充分考虑裁决内容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如涉房合同纠纷案,由于房价上扬,裁决继续履行合同的案件不断上升,这类案件一旦一方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由于该类案件除裁决确认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外,无明确给付内容和标的物,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因此,在审理中,当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仲裁员应向当事人释明,合同履行是双方的行为,与单方承担给付义务及具有给付内容鲜明特征的行为,存在重大差异,而这种行为只有被执行人来完成,一旦被执行人不履行时,人民法院很难强制其履行合同。同时对于一些有财产而对方又有可能存在裁决期间逃避债务的案件,应向案件当事人释明有权申请诉讼保全,告知权利人对被申请人财产情况有向仲裁庭举证和提供线索的义务,否则可能承担一定的执行风险,从而降低执行不能的风险。只有在仲裁案件的审理中,逐步树立裁执并重的意识,注重裁执衔接问题,仲裁执行案件的可执行力才会不断增强。

  2、强调程序实体并重

  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程序公正是司法活动首先应当追求的目标,疏忽严格的程序,则会使当事人对案件的裁决结果的公正性、权威性产生怀疑,自然也就谈不上去自动实现裁决文书确定的内容。因此仅着眼于追求实体公正是不够的,裁决工作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做到两者兼顾,不能顾此失彼。要充分给予各方当事人表述自己诉请的机会,提出据以支持其诉请的证据和理由及反驳对方证据和理由的机会,以及合法、合情、合理的裁判才能使各方当事人都能信服,从而使执行工作更容易获得人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有些案件,即便从法律层面看裁决似乎没错,但社会效果层面看既不合情,又不合理,此类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当事人就会存在抵触情绪,千方百计逃避执行,甚至抗拒执行,并不断向有关部门上访、信访,造成不应有的执行难。 [page]

  3、加大仲裁调解力度

  仲裁的宗旨和职责就是运用司法的手段,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争端,维护社会和谐,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因此,仲裁调解应贯穿于仲裁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全过程,调解更多地赋予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的主体地位,更多地尝试以一种平等协商的方式来进行沟通、释明和调处,这既能使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实现案结事了,又能使当事人在诉讼中缩小与仲裁庭的距离感,增加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和信任,使司法权威能够得以提升。因此,仲裁人员应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可以加大对当事人的调解力度,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合法、合情、合理的前提下,积极寻求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点和解决争端的切入点,贯彻“能调则调,当裁则裁,调裁结合,案结事了”的指导方针,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这样既缓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又从源头上缓解了执行难。

  4、提高裁决文书质量

  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决文书,在案件事实表述、裁决依据说明和援引法律法规上,必须准确而充分,裁决主文内容的表述,应当清晰而具体。为此建议,裁决文书应当叙述事实清楚,说理透彻,引用法律条文准确无误,说服力强,做到无懈可击。裁决的理由要进行全面准确的叙述,裁决主文的表述应当规范明确,表述严谨,且具有可执行性。裁决交付特定物的,应明确特定物的特征;裁决交付种类物的,应明确种类物的型号、数量等;裁决修缮的,应明确部位、内容等具体标准和范围。对于执行事项的表述要清晰、具体,不能产生歧义或多方解读,要做到裁执兼顾。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