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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协会基本问题研究 兼论我国《仲裁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9 22:03:59 人浏览

导读:

[摘要]:成立中国仲裁协会是我国仲裁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也是建立现代民商事仲裁制度的需要。我国1994年《仲裁法》对成立中国仲裁协会作出了明文规定,但十多年来,我国仲裁协会一直未能成立,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们对仲裁协会基本问题的认识存在分

  [摘 要]:成立中国仲裁协会是我国仲裁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也是建立现代民商事仲裁制度的需要。我国1994年《仲裁法》对成立中国仲裁协会作出了明文规定,但十多年来,我国仲裁协会一直未能成立,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们对仲裁协会基本问题的认识存在分歧,本文即从分析中国仲裁协会的地位、性质、职能等基本问题入手,以期通过讨论形成共识,从而促进中国仲裁协会的尽快成立。

  [英文摘要]:establishment of china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is necessary in revolution of arbitration administration and is needed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modern civil and commercial arbitration system. 1994 arbitration law of china has made a clear decision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association of arbitration, but nothing has been done during these ten years, one of the important reasons of which is the division among people about the basic realization over the association. after analysis of position, nature and duty of the association, this paper hopes that there could be some common view about the association and that the association could be established in the early days.

  [关 键 字]:中国仲裁协会 基本问题 立法完善

  [论文正文]: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中国仲裁协会作为中国仲裁委员会的行业自律性组织,承担着对外宣传仲裁法律制度,对内进行行业监督规范的职能,是保障中国仲裁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力量。《仲裁法》实施十多年来,我国的仲裁事业取得了巨大发展,据统计,截止2005年底,全国共成立仲裁机构185家,共有仲裁员3万多名,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19万件,受案标的额达2950多亿元,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仲裁事业在中国已成为朝阳事业。但因为现代仲裁制度在中国确立的时间不长,一方面,社会对仲裁的认识有限,存在着“先进的仲裁制度与落后的仲裁意识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仲裁工作自身也存在着各种问题,形成了“先进的仲裁制度与初始的仲裁工作水平之间的矛盾”,这两种矛盾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仲裁事业向更高的层次发展,致使落后的仲裁发展现状不能满足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需求。中国仲裁事业面临的“内忧外患”的形势对中国仲裁协会的成立和正常运行提出了迫切的要求,成立符合仲裁本质属性、能满足中国仲裁事业健康发展需要的仲裁协会已成为中国仲裁事业进一步发展必须面对的问题。本文即对中国仲裁协会的地位、性质、职能等基本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引起学界更为广泛的关注和更为深刻的讨论,从而促进中国仲裁协会的尽快成立。

  一、成立中国仲裁协会的必要性

  1。成立中国仲裁协会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建立现代仲裁制度的需要。

  “仲裁作为处理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①]一个国家商品经济的发育程度决定了其仲裁制度的发展程度。我国经济体制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与之相适应,我国的仲裁法律制度经历了“只裁不审”、“又裁又审”、“可裁可审”和“或裁或审”等发展阶段,[②]体现出不同的性质。在《仲裁法》公布前,我国仲裁制度的行政性质相当明显,在仲裁管理体制方面体现为仲裁机构是按行政区域和行政管理隶属关系设立的,是行政系统的一个职能机关,由隶属的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如经济合同仲裁机构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技术合同仲裁机构是由科学技术管理部门管理,房地产仲裁机构是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这种管理模式同前苏联的仲裁管理体制大体相似。[③]这种管理体制是将仲裁机构作为计划经济的一种管理手段,尽管在历史上曾发挥过一定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进一步深入,仲裁机构原有的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仲裁机构的管理体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体制混杂一体,使我国的仲裁机构在日常运作上难以与国际惯例接轨,改变了仲裁的性质,从而使仲裁成为一种行政手段,不能正常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其在我国实践中的执行,为我国仲裁制度的完善提供了良好的契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政府职能必须从传统的“管制”型转变为宏观调控型,从管不了、管不好的事务中退出来,放权、还权于企业和社会,实现政企分开、政社分开。以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颁布为标志,我国建立了现代意义上的仲裁制度。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我国仲裁制度确立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定了协议仲裁制度、协议管辖制度,设置了民间性仲裁机构,并适用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法》的基本内容,反映了仲裁的本质特征,符合仲裁制度的发展的客观规律,表明了我国仲裁制度在与国际仲裁制度接轨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与《仲裁法》确定的仲裁属性相适应,《仲裁法》同时对仲裁管理体制作了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不实施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和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仲裁法》对仲裁管理体制的规定与国际上的通行作法相接轨,有利于国际间的交往,有利于仲裁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对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标志着我国仲裁管理已迈入管理现代化、国际化的阶段。[page]

  2。成立中国仲裁协会是加强仲裁行业监督,保障仲裁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仲裁质量是仲裁的生命,是仲裁具有“公信力最可靠、最坚实的来源和保障。”[④]加强对仲裁工作的监督,是保证仲裁质量的重要内容。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我国仲裁监督体系包含三种监督形式:即内部监督、行业监督和司法监督。[⑤]内部监督是指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员和仲裁程序的监督,行业监督是指中国仲裁协会的监督,司法监督是指人民法院对仲裁的监督。其中中国仲裁协会的监督因其监督形式的行业性、监督对象的综合性、监督事项的违纪性、监督手段的协调性、监督结果的指导性和监督范围的程序性,更易为各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仲裁员所接受,发挥着其他两种监督形式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我国仲裁协会一直未予成立,该项监督职能目前实际上是由国务院法制办行使的。[⑥] 而由国务院法制办行使行业监督职能,无论如何摆脱不了行政干预之嫌,和《仲裁法》确立的仲裁基本制度不相适应。[⑦]长此以往,势必会破坏我国仲裁事业的对外形象。因此,尽快成立中国仲裁协会,由仲裁协会切实承担起行业监督职能不仅是保障仲裁质量的需要,而且对于维护仲裁的独立和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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