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导读:
任何人在法庭之上都应该保持严肃性,因为法律是,保护大家的合法权益而创立的,应该被尊重。接下来就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学习一下下面这一篇文章,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有哪一些?希望对你当前所面临的问题能够有所帮助。
当事人享有下列民事诉讼权利:(1)起诉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权利只能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2)答辩权。(3)委托诉讼代理人权。(4)申请回避权。(5)调解权。该项权利包括两个内容,一是请求调解权,二是达成调解协议权;(6)反诉权。(7)辩论权。(8)提出证据和质证权。(9)上诉权。(10)申请执行权。(11)和解权。和解不同于调解,和解是在没有人民法院参与的情况下,当事人自愿对实体权利义务达成协议。在审判过程中和执行过程中,当事人都有权进行和解,若在审判过程中和解,可按撤诉处理。(12)撤诉权。(13)变更诉讼请求权。(14)申请再审权。(15)查阅权。(16)复制权。(17)法庭笔录补正权。当事人对法庭笔录认为有错误的,有权要求进行补正;(18)管辖异议权。(19)申请不公开审理权。(20)财产保全申请权。当事人有权依法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1、由于证据本身的瑕疵问题,也证明不了案件的事实,当事人申请撤回证据的,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可以准许撤回。
2、证据本身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可以准许其撤回证据。如果证据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经法院审查,即使对方当事人同意,也不应当准许申请人撤回。
3、申请撤回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所举证据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法院应当准许其撤回证据。
4、申请撤回证据明显涉嫌伪造,则应由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该虚假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与案件关系不大,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准许;如果该虚假证据证明的是案件处理的关键内容,则不应准许,应查证属实后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对于经过质证的证据撤回的时间应当有明确的规定,否则任意时间的撤回会造成庭审秩序的混乱,也有损法律的权威。笔者认为,经过质证且符合撤回条件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前。证据撤回不等于撤诉,撤诉是当事人放弃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表现。而撤回证据,一般是有利对方的证据,这其实是当事人在规避法律责任,完全是在牺牲对方的利益,如果任由当事人在宣判之前撤回不利证据,这样是有损法律公平正义的,也违背了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通过学习了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这一篇文章,我们了解到了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包含哪一些。每个人都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实现了个人的义务才能够享有相应的权利。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的总结,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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