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酒后交通事故死亡,仲裁裁决工厂赔偿二万余元,用人单位不服
导读:
职工酒后交通事故死亡,仲裁裁决工厂赔偿二万余元,
用人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二审法院审理最终赔偿28000元。
深夜突发事故,丈夫死亡被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小赵的丈夫安某在2005年的一场交通事故中死亡,当时她丈加夜班喝了不少酒,结果将车开到了我市一座桥的下边,小赵丈夫当场死亡,同车的一名同士现仍在治疗中,由于是酒后造成事故,劳动行政部门没有给小赵丈夫认定工伤,而保险公司也不予赔偿,而且是单方面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安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小赵母子两个一下失去了家中的顶梁柱。在无尽的悲痛中,小赵找到了安某所在单位某塑料厂的老板要求厂里给予救济金,但得到的回答是,厂里还要追究小赵丈夫的赔偿责任呢,一分钱也不会线给小赵的。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裁决:某塑料厂向赵某支付救济金,并支付安某女儿生活费每月154元。
在失望之余,小赵找到了辽宁事达律师事务所张成林律师,向张成林律师咨询自己是否可以得到赔偿。张成林律师在听完小赵的陈述后,认为小赵丈夫虽然是在为厂里出车,但由于是酗酒引起,所以不能认定工伤,但工厂应支付给小赵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救济费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于是小赵委托张成林律师向西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根据大劳险字(1996)239号文件,要求小赵丈夫所在工厂某塑料厂支付各种一次性补助合计20276元,并支付未成年儿子生活救济费每月480元。
西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2月23日开庭审理了本案,被诉人某塑料厂当庭提出反诉,要求小赵赔偿厂里造成的损失近4万元。2006年4月,西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被诉人裁决生效十五之日内向申诉人小赵支付丧葬补助费4677元,一次性求济费15590元,合计20276元;并支付小赵儿子生活救济费每月154元,至其满十八周岁止。逾期不执行本生效裁决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单位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被驳回
2006年5月安某所在单位某塑料厂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其不必承担支付救济金的义务,并要求赵某赔偿其修车损失四万元。赵某委托张成林律师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西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管辖,西岗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2006年9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塑料厂提出请求赵某及安某父母支付修车损失四万元,企图以此来抵偿其应负救济金的义务。
张成林律师认为被诉人的要求财产损害赔偿一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退一万步讲,即使承担责任,小赵只在接受自己丈夫的遗产的范围内对外承担责任,而小赵丈夫安某没有任何遗产,故塑料厂请求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故此请求驳回工厂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原告按规定某塑料厂支付救济金20276元并按月支付儿子每月生活救济金154元至18周岁止(尚有八年)。然后,张成林律师详细地阐述了小赵请求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庭对案年涉及事实进行了详细的询问,法院采纳了小赵律师的全部观点。[page]
经过审理,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10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某塑料厂的诉讼请求。某塑料厂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二审调解:单位一次性支付28000元救济金。
二审法于2006年12月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在此前提下,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进行调解,上诉人某塑料厂同意一次性支付小赵及其儿子救济金及生活救济金28000元,双方均放弃其他请求。二审法院当庭下达调解书对双方达成的协议予以确认,上诉人某塑料厂当庭支付了28000元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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