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车肇事逃逸 后车轧死伤者
导读:
2006年11月3日晚5点,邵某在324国道从北往南骑自行车时,被一辆不明身份的机动车撞倒,肇事车辆逃逸。路过的李某见状,赶忙报请“120”急救。20分钟后,刘兴军驾驶一辆轻型货车由南往北行驶至事故路段,误以为前方路面上的一堆东西是丢弃物,临危措施不当,车辆碾轧过后才停下,结果造成邵某当场死亡。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逃逸人负第一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兴军应负第二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邵某不负事故责任。后因赔偿问题,死者家属告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逃逸人和刘兴军没有共同故意,但他们分别实施的过失行为间接结合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刘兴军的肇事车辆应承担本事故70%的责任。车主詹碰国对驾驶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刘兴军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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