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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三者责任险事故案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6 16:06:10 人浏览

导读:

我们知道,机动车车主选择可以自由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的,那么这种保险d购买之后理赔的,有案例可供参考吗?针对这个问题,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2018年第三者责任险事故案例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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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三者责任险事故案例

  2018年第三者责任险事故案例

  1、自己的车相撞第三者是自己

  车主陈某名下拥有一辆宝马越野车和一辆丰田轿车。有一次,陈某将他的丰田皇冠车借给朋友黄某驾驶,结果黄某开着这辆丰田皇冠车撞上陈某开着的宝马越野车,维修破费了7万多元。交警认定黄某承当全数责任,但保险公司却拒赔维修费用。

  分析:这按理说属于三者险赔偿范围,但正是由于涉事车辆都归属于陈某,才引发了争议。赚钱君从业内了解到,投保人或其允许的人驾驶车辆造成的第三者损失,保险公司才予以赔偿。

  但在上述事故中,法院认为陈某是“第二者”,并不是“第三者”,涉事保险公司不构成保险责任。以往此类保险纠纷经常发生,但在最新的示范条款中明确指出了第三者“不包括被保险人”(即车主),这为以后的司法审议提供了明晰的参考依据。

  2、私车出租遇险事前未通知保险公司

  回乡度假期间,车主韩先生以月租5300元把私家车出租给一家公司,之后该公司又以日租400元将车短租给消费者小袁。可谁知,在小袁驾驶该车撞伤了骑电动自行车的张伯,车辆受损且张伯十级伤残。交警认定小袁和张伯负事故同等责任,但张伯不服,要求小袁按60%的责任比例赔偿医药费。

  分析:在这个案件中,车主间接性将车转让给袁某,已经脱离了三者险的保障规定,“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发生保险事故”属于免责范围,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最新示范条款更细化了这一免赔条款,“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3、开车回家意外撞倒自家人

  车主王先生下班后驾车回家,在小区楼下撞倒了年近60岁的母亲刘姨,刘姨右腿骨折当即就被送往了医院。事发后,王先生先行垫付了母亲的医药费,但他想通过自己所投的保险报销一部分费用。可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显然是不买账的。

  分析:开车撞上了自家人,在目前的三者险条款中是属于免责范围。赚钱君也咨询了业内人士,其免责原因“主要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说白一点,就是为了防止骗保。

  不过,这一条款在执行中争议很大。对此,最新示范条款删除了相关内容,同时在条款中将“被保险人、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列入承保范围。

  4、拼车集体出游途中意外受伤

  忙碌了一年的小张想出去旅游放松一下,为了解闷他网上发帖招人拼车旅游,小王应征。

  可谁知,旅途中小张驾车突然失控,汽车穿越人行道撞上了一旁的大树,小王被抛出车外并重伤。后来经过鉴定,小张承担所有责任。小王的家属要求小张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在这里,车主小张所投的交强险和三者险能赔吗?

  分析:我们注意到,伤者是车上人员。无论是交强险还是三者险,都在责任免除条款中提到“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最新示范条款不仅明确了“车上人员”不属于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车上人员”的范围为“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因此,在拼车出游前,除了要做好保障车外风险的准备,还要保障车内风险。一旦发生这种情况,车主只能通过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向保险公司索赔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2018年第三者责任险事故案例的相关内容。综上,如果经济条件好的,可以购买保险理赔额较高的第三者责任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快车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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