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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02 21:39:13 人浏览

导读: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则交通事故当事人根据自己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及法律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我国的机动车都必须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车主还可自行参与其他商业保险,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首先应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部分,应由其他负有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则

交通事故当事人根据自己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及法律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我国的机动车都必须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车主还可自行参与其他商业保险,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首先应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部分,应由其他负有赔偿责任的主体承担。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不完全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确定赔偿责任,而是加大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受伤者的抢救费用负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三、交通事故受伤者自行转院、住院、自购药品的相关费用处理

交通事故中受伤应当予以合理治疗,医疗费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交通事故受伤者自行转院、住院、自购药品的相关费用如果是合理的和必要的,相关费用应由责任人承担。

四、交通事故伤残评定

当事人应在交通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治疗终结后申请伤残评定。伤残评定的原则是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的评定。

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认定的临床效果稳定。受伤者身体已经恢复到极限,伤情已经稳定,不会在好转或恶化。

五、交通事故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权利人有权在交通事故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基于具体国情及现阶段的发展水平,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比较苛刻。只有侵权造成精神损害,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才可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加害人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人不能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六、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的范围

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可期待利益损失)两部分。

七、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八、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效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诉讼时效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伤害之日或伤势确诊之日,权利人只是知道了权利被侵害,但权利人损失的具体数额,还无从确定,要根据以后的治疗、休息、护理、以及是否构成伤残等情况才能确定,所以,对“伤害之日”和“确诊之日”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事发或确诊当天,要作扩大解释,即治疗终结或损失能够确定之日。持这种观点的人,还有一种理由,就是由于受害人(权利人)一直在治疗当中,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也在持续不断地发生和增加,对方的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治疗终结后,受害人(权利人)的损失不再增加,对方的侵权行为才结束,诉讼时效从这时起算。

律师姓名:宋端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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