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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02 17:13:17 人浏览

导读:

2005年4月29日13时20分,姬某驾驶豫AAB872号小客车沿许昌市尉氏县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尉氏县广电局东100米处与推自行车由北向南过公路的侯某相撞,造成侯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尉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2005第06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姬某应负此事故的全

2005年4月29日13时20分,姬某驾驶豫AAB872号小客车沿许昌尉氏县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尉氏县广电局东100米处与推自行车由北向南过公路的侯某相撞,造成侯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尉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2005第06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姬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侯某在尉氏县人民医院住院两个多月。

后来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侯某起诉到尉氏县人民法院,要求姬某承担医疗费54284元,误工费700元,护理费1400元,营养费350元,残疾补助费2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元。

中国汽车法律网接受被告姬某委托后,指派网站朱军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朱军律师接受指派后,到尉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了解事故经过,并到医院了解侯某的治疗情况和医疗费用,在作好充分准备后参加了尉氏县人民法院的庭审。在法庭质证过程中,当庭明确指出原告的八级伤残鉴定违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有关"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相关规定,指出该鉴定书没有法律效力,要求重新鉴定。针对原告方提供的许多费用单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进行了一一质证,对不合理费用明确予以反驳。

在尉氏县人民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多次调解,考虑到原告的伤情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特别是被告姬某购买了天安保险公司无免赔伍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以及肇事车辆被尉氏县人民法院予以财产保全影响到被告的正常营运,向被告提供了律师意见书,最后被告采纳了朱军律师的建议,经过法院调解结案。根据尉氏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5)尉民初字第253号,被告姬某共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合计66000元。

朱军律师又代理姬某向天安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理赔,天安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全额支付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伍万元,以及车辆损失2000多元。对于本案处理结果,姬某表示满意,对律师的工作表示充分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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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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