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醉酒驾驶撞伤人 保险公司仍需理赔
导读:
案情简介:2007年3月23日,被告陆某持E类驾驶证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物量的正三轮摩托车(需D证驾驶),途经某交叉路口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经该交叉口驾驶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的原告朱某相碰撞,致朱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陆某驾驶证不符合规定,属于无证驾驶,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朱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07年9月28日,朱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案发后查明,该肇事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在保险期限内。肇事者陆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将他人撞伤,按规定赔偿朱某后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拒绝赔偿。陆某问:其投保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否能理赔?保险公司的据赔决定是否正确?
律师分析: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它是一国或地区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为了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车祸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具有社会公益属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财产损失予以免责,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但可追偿,但对受害人抢救费用以外的人身伤亡损失并未规定保险公司予以免责。《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即死亡伤残、医疗费用以及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属医疗费用的抢救费用规定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垫付并可向致害人追偿,但未对死亡伤残赔偿作出保险公司免责规定。无禁止则应适用道交法第七十六条以及《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故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保险公司仍应在50000元(2008年2月1日以后为1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根据上述分析,陆某的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应予以受理,并按规定赔偿。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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