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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两则理赔案例提醒 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未必能免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07 14:21:50 人浏览

导读:

“您的理赔要求不予采纳,因为‘免责条款’中写明……”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过程中,这样的对话恐怕您并不陌生。很多投保人往往对“免责条款”一知半解、含糊不清,在发生事故后不知道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那么各保险公司自己制定的“免责条款”是否全凭保险公司
“您的理赔要求不予采纳,因为‘免责条款’中写明……”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过程中,这样的对话恐怕您并不陌生。很多投保人往往对“免责条款”一知半解、含糊不清,在发生事故后不知道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那么各保险公司自己制定的“免责条款”是否全凭保险公司解释?近期我市法院判决的两起案例希望能给您提个醒。

驾驶员未安全行驶,免责条款却无效

   “明明是超载行驶,这也要赔,免责条款怎么就无效了?”某保险公司代表无奈地看着法院的判决书。

   因为车主超载驾车行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拒赔,这被许多人看来是理所当然的事情。然而,近日,一起超载导致的交通事故在新罗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败诉,赔偿投保人保险金额10万元。

  话说2008年初,新罗市民罗先生花光积蓄购买了一辆中型自卸货车,随后罗先生为新车投保了一份“机动车司乘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雇用了司机郑某为自己跑运输。

  今年4月29日,郑某驾车运载煤炭。由于心存侥幸,原本核载8吨的货车却运载了10吨的货物。当货车歪歪扭扭地行驶至永定县培丰镇路段时,由于郑某一时疏忽、驾驶不当,货车撞向了路边临时停放的货车,造成货车翻入山谷损毁、郑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车主罗先生根据与保险公司投保的“机动车司乘人员团体人生意外伤害保险”第三条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单载明的身故保险金10万元。可保险公司拒赔,原因是郑某发生交通事故属机动车超载所致,属于保险合约免责赔偿范围。

  在灰心之余,永定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让罗先生觉得索赔有了希望。《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明确认定:郑某驾驶严重超载的车辆未确保安全行驶的违法行为在事故中取决定性作用,为事故的根本原因。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对此,罗先生认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不合理,于是和保险公司对簿公堂。

  今年9月2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法院审理查明,郑某意外死亡并非超载所引起的,而是因驾驶不当(即“未确保安全行驶”)引起的。

   法院认为:原告就其所有的机动车辆向被告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交纳了相关保险费用。被告接受原告的投保,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且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保险金义务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被告未在保险单中提示保险人注意,也未提供证据表明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因此,该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遂判决由该保险公司向郑某亲属支付10万元的保险金。

酒后驾车,近因原则也要赔

  与超载驾车相比,酒后驾车违规性更为严重。在保险合同中,许多保险公司都有明确规定:“商业险”明确将酒后驾车作为免赔条款,而“交强险”则规定可以由保险公司和肇事方相互赔偿。对此,许多市民认为酒后驾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一定不理赔。然而,今年10月14日,我市法院审理一起酒后驾车保险理赔纠纷案,在判决书中,酒后驾车保险公司也要赔。究竟是何原因免责条款失效?

  这话还要从2007年1月2日说起。新罗区龙腾中路设定限速为40公里/小时,就在那天夜里两点多,廖某驾驶的无牌大车则以时速78.48公里的速度行驶,在龙腾路与华莲路交口左转弯时,与郭先生驾驶的闽F99×××小车相撞,导致郭先生当场死亡。

  郭先生投保了一家保险公司的“鸿盛终身寿险及附加意外保险”。他的家人发现郭先生的保单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但被保险公司拒绝了。原因是郭先生发生事故时,血样中乙醇浓度60mg/ml,属于醉驾。根据《保险条款》第2.3责任免除指明: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交通工具出现意外身故或致残,不予理赔。但郭家人认为造成郭先生那天夜里发生意外的原因不是醉驾,不认同保险公司的说法。于是就有了这场官司。

  新罗区法院民庭黄庭长说:“我们在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主要依据是‘近因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近因原则已成为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那么什么是“近因原则”呢?黄庭长解释道:“近因原则含义为,只有在导致保险事故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时,保险人才应承担保险责任。而郭先生的这份‘终身寿险及附加意外险’院方认为是各方真实意愿表达,合同中各项内容有法律效力。那么合同中只有免责条款规定的那些情况,才不属于承保范围。也就是说,造成这起事故的决定性原因若在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况中,保险公司就不用陪。反之就要赔!”看来造成被保险人郭先生死亡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就成了本案焦点。而交警认定,造成这起事故的决定性原因即“近因”并非郭先生“醉驾”,而是廖某驾驶的大车超速行驶。按照近因原则,造成这起事故损失的最直接原因不在免责条款规定内,属于承保范围。法院判保险公司对郭先生意外死亡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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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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