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肇事,交强险该不该理赔?
导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4日21时15分,林明盛驾驶摩托车搭乘原告李志超行驶至南海区桂丹路金沙大桥桥面路段时,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驶入对向车道,并与对向行驶的由被告吴灿辉醉酒后驾驶的制动不良的粤E80822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林明盛和李志超受伤的后果。林明盛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林明盛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吴灿辉承担次要责任,李志超不承担责任。
经鉴定,李志超的损伤达十级伤残。事故导致原告李志超共损失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05152.19元。原告遂将林明盛的法定继承人崔某、吴灿辉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另查明,粤E80822小客车在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参投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2万元。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被保险车辆驾驶员吴灿辉系醉酒驾驶,我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对于其他受害人伤残及财产损失费用,公司不负赔偿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该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限额内分别向原告支付伤残赔偿3万元及医疗费用赔偿8788.6元。法院还依法对其他被告人的赔偿金额及责任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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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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