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
导读:
实践中很多时候会被问到我被车撞了能否要求精神损失费,被车撞了生命受到侵害,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这时大家会想知道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吧,那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知识,希望能给大家提供帮助。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式及赔偿原则如下:
1、十级伤残的,精神抚慰金2000-3000元;
2、九—七级伤残的,以3000为基数,每增加一级,增加2000-3000元;
3、六级的,15000-20000元;
4、五—二级的,以20000为基数,每增加一级,增加4000-5000元;
5、受害人死亡或伤残等级为一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1、多等级伤残的,以最高等级确定精神抚慰金;
2、达不到伤残的,原则上不给,确有必要给付的,不超过2000元;
3、受害人也有过错的,依照过错程度,相应减少,受害人对损害发生负全部责任的,在不超过10%的范围内,酌情确定。
精神损害赔偿对于侵权人而言具有惩罚性,而对于受害人而言具有填补性和抚慰性,本质上是通过金钱赔偿使受害人精神上、心理上得到安慰。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需要平衡各方利益,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确立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依据是以下情形: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受害人死亡的,对死亡者本人予以赔偿10倍的受诉法院所在地年人均生活费的死亡赔偿金,该死亡赔偿金不以受害人年龄作为参酌因素,直接计算10倍;对死亡者近亲属予以赔偿20倍的受诉法院所在地年人均生活费的死亡赔偿金,该死亡赔偿金应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大小因素进行计算扣除,即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减少1岁,减少1倍赔偿数额,最低不少于5倍;对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倍赔偿数额,最低不少于5倍。在上述计算所得赔偿上限范围内,确定受害人可能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基本档次。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根据其程度确定为受诉法院所在地年人平均生活费的35倍。
以上是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有关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以及标准的内容,从中我们可以知道想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必须是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等。如需了解更多其他内容,欢迎登陆法律快车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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