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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追偿 法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07 03:05:00 人浏览

导读:

保险公司的追偿法院驾驶员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被判赔钱。当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追偿时,南岸区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主张。2004年3月29日,重庆华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合同约定:华君公司的渝B11486红岩汽车投保,保险期限
保险公司的追偿 法院


  驾驶员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被判赔钱。当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追偿时,南岸区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主张。


   2004年3月29日,重庆华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合同约定:华君公司的渝B11486红岩汽车投保,保险期限一年,“若保险车辆肇事逃逸而造成保险车辆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赔偿款。”


   今年1月5日,吴永红驾车行至江苏省宜兴市时,将两行人撞倒致死。见祸闯大了,吴弃车逃逸。死者家属把吴永红、华君公司、保险公司一并告到宜兴市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9.4万余元。保险公司于今年9月交纳了赔偿金等共计10万余元,随后起诉华君公司,要求返还保险赔偿款并赔偿诉讼费、执行费等损失。


   华君公司却认为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这一免责条款属于无效条款,理由主要有二:一是订立保险合同时,原告没有作出明确说明,被告当时并不知情,不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二是宜兴市法院当初已对保险合同进行过审理,原告再以保险合同提起诉讼,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南岸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在合同上告知了详细阅读免责条款及内容,被告签章予以认可,故而该合同有效;宜兴市法院审理的是损害赔偿纠纷,不宜也并未对保险合同进行实质审理,其判决是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为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行使追偿权,两者之间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并没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判决华君公司返还保险公司赔款9.4万余元,并赔偿保险公司因此产生的诉讼费。


   据华君公司有关人士昨日称,该公司目前已向市一中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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