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醉酒)驾驶致人受伤 保险公司有义务先行垫付抢救费用
导读:
案情简介:2008年9月18日下午十七点三十分,王先生下班后骑自行车沿陶瓷工业园路由北向南行驶,被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三轮车逆向行驶的张某撞倒受伤,路人拨打“120”送往医院抢救。但王先生家人和肇事者张某都无力支付抢救费用。王先生家人咨询应怎么办? 律师解答:张某驾驶的机动车如果投保了“交强险”,王先生家人可以请求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先垫付抢救费用。但是,保险公司垫付的金额以“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为限。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 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另外,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该强制保险或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这几种情形,则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淄博) 交通事故律师淄博律师刘金滨 电话:13864404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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