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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无证驾驶事故中保险公司应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06 20:50:08 人浏览

导读:

醉酒驾驶、无证驾驶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往往称交通事故的发生系驾驶员醉酒驾驶、无证驾驶造成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的交通事故的,┄┄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

醉酒驾驶、无证驾驶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往往称交通事故的发生系驾驶员醉酒驾驶、无证驾驶造成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的交通事故的,┄┄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对于垫付的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笔者注意到下面两个文件对此也有类似的规定:

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7〕77号)

深圳保监局:

  你局《关于交强险若干问题的请示》(深保监发〔2007〕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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