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转让未办过户手续 车辆所有人将承担事故连带责任
导读:
核心内容:若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转卖给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将承担连带责任。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介绍这起交通事故案例。
【案例介绍】
2004年6月,王某购置了一辆大客车,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2005年1月王某又将该车转让给林某。接着,林某又将车转让给吴某,吴某又将车转让给陈某,陈某又将车转让给汪某。这辆车在多次转让中,均未办理过户手续。2006年5月23日,汪某驾驶该车前往浙江。当日下午3时许,途中与一辆大货车会车,由于避车过于靠右,致使车辆冲出公路翻入山下,造成车上乘客6人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责任事故。
交警大队对此事故进行了责任划分,认定汪某对此负全部责任。王某是本案中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他虽把车辆转让给了林某,又连续转让多人,但是,都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故在汪某负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王某应该负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经法院判决:被告吴某、陈某不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也不是事故责任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汪某承担不了的赔偿费用,由王某承担。王某决得自己承担肇事赔偿责任很不理解,太冤了。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旧的机动车辆,必须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市场进行交易,凭市场交易凭证办理过户手续。”同时该规定还明确指出:“旧机动车上市交易,须先到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申请临时检验,经检验合格,在行车执照上签注检验合格记录后,方可进行交易。改变机动车的所有权,必须得到交通管理部门的确认和依法办理过户的手续。”由此可见,这—系列规定都是机动车辆交易双方交易时必须遵守的程序,任何人不得以约定的方式加以改变。
王某购买客车并办理了车籍人户手续;后王某将该车卖给了林某,林某将车卖给了吴某,吴某将车卖给了陈某,陈某又将车卖给了汪某,在多次的转卖过程中,均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买卖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客车的所有权并并未转移,该车的所有权仍归王某所有。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由此可见,法院判决由王某负连带赔偿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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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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