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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事故截肢六级伤残案宣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2 23:56:48 人浏览

导读:

案情简介2009年7月7日,阮某驾驶宣某所有的浙DGD907号货车,在诸暨市华东汽配水暖城内由东向西行驶,与蒋某驾驶其本人所有的浙D2885H号轿车发生碰撞,致使浙D2885H号轿车撞到停在路边的电动三轮车,造成王某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诸暨市交警大队经调查,做出事故

  案情简介

  2009年7月7日,阮某驾驶宣某所有的浙DGD907号货车,在诸暨市华东汽配水暖城内由东向西行驶,与蒋某驾驶其本人所有的浙D2885H号轿车发生碰撞,致使浙D2885H号轿车撞到停在路边的电动三轮车,造成王某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诸暨市交警大队经调查,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阮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

  王某受伤后,被送至诸暨市人民医院急救,被诊断为右下肢不全毁损伤、多处粉碎性骨折等症。2009年7月17日,该院请上级专家会诊后建议转至上级医院继续治疗。王某遂转院至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并于同日在该院接受截肢等手术。9月14日,王某出院。医嘱建议休息、加强营养、须人陪护。出院之后王某即到某假肢科研康复中心进行康复性锻炼并装配假肢。期间,王某多次至医院复诊,医生建议继续休息等。11月27日,经浙江法会司法鉴定所评定,王某因本案事故所受伤害构成六级伤残,属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王某自1995年10月起依靠驾驶技能养家糊口,并取得了相应的职业资格。2006年3月开始,王某夫妇携子背井离乡至浙江诸暨市,凭借驾驶技能做购销机器设备零件生意,收入稳定。现本案事故导致王某再也不可能再具备货车驾驶技能,且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

  另外,阮某所驾浙DGD907号货车、蒋某所驾浙D2885H号轿车分别在安诚保险公司、都邦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律师分析

  根据以上事实,侯律师认为:

  第一,王某因交通事故致残,对其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职业能力有重大影响,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应予以考虑,不能仅按伤残等级来主张赔偿。经鉴定王某属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如果按照伤残等级主张赔偿的话,最多赔偿系数可以算到50%。

  第二,王某事故发生前一直居住生活、工作城镇,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其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第三,王某的假肢费赔偿数额较大,赔偿计算标准应有充分证据;

  第四,王某事故发生前够买了车辆,因事故不能运营,造成了相应的停运损失;

  第五,王某之子在城镇学习,花费的费用较大,应考虑按照城镇标准赔偿其抚养费。

  案件办理

  根据上述事实及分析,侯律师在办理本案时首先把主要精力花在收集相关证据上。第一类证据是证明王某事故前在城镇连续居住、工作在一年以上的事实;第二证据是王某收入多少的证据,用以主张误工费和护理费,证明难度非常大。因为王某是从汽配城进货然后运往全国各地进行销售,无法证明固定收入。第三类证据是证明王某安装假肢符合其需要而且价格合理的证据,包括假肢公司证明、以及工商档案等资料。第四类证据是证明王某之子随父母在城镇学习生活的证据。这些证据收集齐备之后,开始着手立案。

  诉讼材料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准备好之后,侯律师和王某一同去立案。下午4点多到达诸暨市人民法院湄池法庭的时候,工作人员已经下班了。无奈将材料交与王某,让他本人第二天再把材料送过去。侯律师根据经验认为立案肯定没问题了。但由于王某有内固定尚未拆除,法院认为不宜起诉。侯律师又从杭州赶往湄池,与庭长沟通,最终法院受理了本案。立案之后,宣某和阮某没有踪影,无法送达诉讼材料。法院公告送达了诉讼材料,并确定2010年4月28日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审理后,接下来王某经受了等待判决书的痛苦煎熬,从7月熬到8月,从8月熬到9月,直到2010年9月1日,王某才拿到判决书。其间给法官打了无数次电话,当面多次要求判决。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的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也按照王某的请求进行了赔偿,赔偿总额为73万多元。但是侯律师和王某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按照劳动能力进行计算没有支持,而且误工费和护理费也没有得到相应支持。为了争取更大权益,王某决定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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