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撞人致重伤肇事逃逸获重刑
导读:
案情
驾车撞伤他人后,不及时对伤者进行救助,反而弃车逃逸,被依法处以重刑。3月22日,翁某被光山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面对法律的严惩,翁某后悔莫及。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翁某于2010年6月29日13时10分许,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到光山县城关光南路“玲珑庭院”项目部门前路段时,与赵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被害人赵某倒地受伤。翁某见赵某受伤,害怕受到处罚,便弃车逃逸。经光山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翁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湖北新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的损伤属于重伤。事故发生后,经公安机关多次传唤,翁某拒不到案直至抓捕。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翁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肇事逃逸的情形。翁某案发后未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庭审过程中不认罪,可酌情从重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延伸阅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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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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