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车辆逃逸 交通事故认定怎么办?
导读:
交通肇事车辆逃逸未查获,交通事故认定怎么办?
【交通事故律师解答】
这是交通肇事逃逸未查获案件事故认定问题。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9条、第50条之规定解答如下:
第一,当事人可以书面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申请。
第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原因分析】
随着车辆数量增加,各种交通事故也频繁发生,交通肇事逃逸现象也屡见不鲜。虽然现代刑侦技术手段发达,但对某些恶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仍无济于事。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不能得到及时侦破就会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亲属带来更大的伤害。主要表现在:一是涉嫌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得不到处罚;二是受害人及家属得不到合理的赔偿;三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因事故认定不能做出,对受害人而言所有可能的法律救济程序无从实施。
正是基于这种原因新修改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9条明确了: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该程序规定第50条明确: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这样就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启动索赔程序提供了条件。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九条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第五十条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深度解答】
肇事逃逸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作为诉讼被告及承担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可能成为诉讼的难点。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也就是说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唯一理由是受害人的故意。所以当事人完全可以以此规定为据主张赔偿。从最近司法实践看交通肇事逃逸、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都出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的判决。
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与司法,充分体现了交强险对事故受害人体恤的性质,毕竟受害人在遭遇车祸时不可能再有机会去选择一个合格的驾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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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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