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司机和死者负同等责任
导读:
2010年1月5日20时43分,当事人马某驾驶琼A9CG8X牌号小客车,沿着白驹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省看守所前路段,与自北向南横穿公路的杨某发生碰刮,适遇葛某驾驶琼AS321X牌号轿车,沿着白驹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因葛某未注意倒在路面处的杨某,致使该车底盘挤轧杨某,造成杨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根据现场勘查、检验鉴定、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实:此交通事故中葛某未确保安全行驶肇事;马某也未确保安全行驶肇事;杨某未按规定横穿公路肇事。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当事人葛某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规定;当事人马某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规定;当事人杨某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规定。
综上所述,海口市交警支队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葛某、马某、杨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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