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车十日后流产谁负责?
导读:
肇事者被判赔偿流产女子6000多元
广州日报讯 (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古锋胜) 怀孕才六周的阿青,在去年发生了车祸,医生诊断她为轻微受伤。可她怎么也没想到,就在十天后,自己出现了先兆流产的症状,最终她选择了人流。究竟谁要为胎死腹中负责?昨日,禅城区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法院并没有支持阿青高达3万元的精神损失费,酌情判决司机各项赔偿共计6000多元。
今年26岁的阿青(化名)家住南海罗村。2009年7月6日上午11时左右,怀孕六周的阿青驾驶摩托车路经禅城区丝织路一交叉处时,与胡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阿青随即倒地受伤。后交警部门调查认定,胡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本以为没有大碍的阿青于7月16日被诊断为先兆流产。次日,阿青再次去医院确诊,决定终止妊娠。
阿青觉得,自己的流产因为车祸导致。在与胡某协商未果后,阿青一纸诉状将胡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考虑到损害后果严重,法院审理后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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