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机动车对非机动车如何赔偿
导读:
【裁判要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受害人具有过错的情况下,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综合此次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季某与刘某没有证据证明钱某存在过错情况,故机动车一方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刘某系该交通事故车辆车主,季某与刘某又系帮工关系,故该赔偿责任应由刘某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则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可以看出,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责任分配过程中,由原来只有在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予以相应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修改为只要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一方减责指的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存在过错这样一个事实。由于受害人一方一般情况下仅就其受到了客观损害的结果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请,其不会表明自己在事故中存在过错,从而达到对自己有利的法律适用结果,这就产生了机动车一方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应当对受害人存在过错负举证责任。因此,对于减责事实,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其一般情况下也会积极行使以减轻自己一方的民事责任,如果无法证明这些事实的存在,那就必然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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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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