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借给他人使用,出事共担责
导读:
相约兜风出车祸
女方死亡男方赔 安报讯(首席
惨案发生在一年前。2007年7月22日21时许,没有取得驾驶证的邢某借用亲戚即被告杨某没有行驶证的摩托车,带着吴某兜风玩耍,哪知飞来横祸,二人连人带车翻入沟中,吴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吴某的父母认为,女儿去世后,造成父母老无所养、老无所依,精神上受到极大损害,邢某对此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一被告杨某明知自己的摩托车没有行驶证,缺乏安全保障条件,却将摩托车借给无驾驶证的邢某,因此二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遂索赔42.5万元。
邢某辩称,事发当日是吴某带着邢某行驶时发生的事故。根据举证规则,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原告的举证不足以证明是邢某带着吴某发生的交通事故。被告杨某也辩称自己没有责任,他称发生事故的摩托车是自己的,但是邢某未经自己允许拿了车钥匙偷开,自己不应承担责任。邢某还反诉称,吴某带着自己发生了事故,两人分别受伤后,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无法查明事故事实。出于人道,邢某为吴某分3次支付医疗费、抢救费共计2.65万元。邢某认为,吴某已经死亡,其家人理应返还邢某当时支付的费用,还应赔偿邢某的医疗费。因此,邢某请求二原告返还2.65万元,并赔偿医疗费500元。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邢某在关于到底是谁骑摩托车的陈述中,一直强调是吴某所骑,这不符合事故发生的客观事实和规律,而且也没有其他证据予以支持,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邢某陈述的一些内容前后矛盾,内容应该是虚假的。法院遂依法判决,邢某向原告赔偿188754.12元,杨某向原告赔偿66001.27元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发生交通事故该怎么办能否“私了”要看情况以下情况可以“私了”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清楚无争议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采
公交管(2000)98号颁布日期:20000605实施日期:20000605颁布单位: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你办5月23日来函收悉,现复函如下:根据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