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乘坐雇主指派的车辆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雇主应承担责任
导读:
2006年10月31日,刘某乘坐张某指派的吴某驾驶的摩托车,前往张某承包的工地上班途中,与他人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刘某被摔伤。诊断为“头部外伤反应、面部挫伤、左肩左髋肘多发软组织损伤”,住院8天,共支付医疗费2603.6元。
2007年2月17日,张某以每天100元的标准为刘某发放了在该工地部分工资,但对该起事故给刘某造成的损失,未做处理。2008年1月,原告向法院起诉了张某。
另外,刘某曾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商业险,并在该公司报销了该起事故的部分医疗费。
法院经审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一款、第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刘某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总计四千六百七十三元六角。
法官讲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中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原告刘某乘坐被告张某指派的吴某所驾摩托车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由此给刘某造成的合理损失,作为雇主的被告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虽投保了人身意外险,并在保险公司报销了部分医疗费用,但不因此免除被告张某作为雇主的赔偿责任,张某仍应赔偿刘某各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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