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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不系安全带 死者被判担责10%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7 07:42:53 人浏览

导读:

乘车如果不系安全带,出现交通事故自己要承担一定责任。今天,记者从荣昌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在判决在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时,就判处了在事故中死亡的唐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2009年8月25日,蒋某驾驶机动车由成都往重庆方向行驶时,在行车道撞上冯某驾驶的机动车
乘车如果不系安全带,出现交通事故自己要承担一定责任。今天,记者从荣昌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在判决在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时,就判处了在事故中死亡的唐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

2009年8月25日,蒋某驾驶机动车由成都往重庆方向行驶时,在行车道撞上冯某驾驶的机动车,导致被撞车辆前排乘车人唐某亡,驾驶员冯某及肇事车辆乘车人钟某受伤,两车也不同程度损坏。

经审理,荣昌法院认为,驾驶员蒋某由于注意力不集中,对前方车道内的交通状况观察不当,等到发现前面车辆时避让不及,导致所驾车辆在行车道撞击由冯某驾驶的机动车,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查,唐某在乘坐车辆时未系安全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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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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