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申请复核
导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明年实施,成都市交管局事故处理专家解读新规
公安部发布了于2009年正式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实施了4年多的公安部70号令《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将同时废止。
据市交管局事故处理专家介绍,去年,市交管局出台的“缓堵3举措”中,首次提出了“在本市道路上发生车辆财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责任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可自行撤除事故现场,协商善后赔偿。”这与公安部本次出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自行协商一节完全一致。
新规中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或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造成交通堵塞的,交警将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当事人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还将面临交警的处罚。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要填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
事故处理专家称,新规鼓励事故双方自行协商,减少了道路交通拥堵的时间,减少了事故处置环节,既节约了法律成本,也为当事人节约了时间,是一种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新举措。
不服认定结果 可申请复核
“新规出台的规定里,最能体现人性化色彩的就是全新的事故认定复核环节!”据事故处理专家介绍,按照原来的程序规定,事故当事人如果对事故处理认定结果不服,只能走司法途径上诉法院来解决。不少当事人一旦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碍于司法成本的问题又不太愿意走法律途径,容易引发当事人的不满情绪,不利于交管工作的开展。
针对这一问题,新规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在认定书送达之日起的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写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上级交管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的5日内,应当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还要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上级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后的30日内,将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等环节进行审查,并做出复核结论。如果认定有问题的,将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如果确认认定无误,将做出维持原认定结果的复核结论。
复核后需重新调查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10日内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的5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每起事故的复核只能进行一次,如果事故当事人对复核后的责任认定依然不服,也只能通过上诉法院来解决了。
另据了解,并不是所有事故案例都能申请复核,如果事故中出现“任何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四种情况的,相关部门将不予受理复核申请。
避免二次车祸 现场人员要疏散
据事故处理专家介绍,针对目前城市快速通道和高速公路不时发生二次碰撞引发车祸的情况,新规还十分人性化地对事故发生后、交警未到达前事故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做出了保护性规定,规定“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另外,新规还在交管部门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时期、事故处理相关人员的回避原则及道路外交通事故的处置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明确和细化。
事故处理专家最后说,即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规更加注重人性化色彩,更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为事故当事人考虑得更加细致和周到,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和进步性。据悉,目前,市交管部门正在组织事故处理民警对新规进行学习,为明年的正式实施工作做足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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