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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自动滑行撞死车下司机,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04 09:48:41 人浏览

导读:

常州交通事故律师:汽车自动滑行撞死车下司机,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汽车突然自动滑行,将刚刚下车的司机离奇撞死,死者李小钢既是受害人又是肇事车辆司机的双重身份在保险理赔中遭遇尴尬。9月23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

  常州交通事故律师:汽车自动滑行撞死车下司机,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汽车突然自动滑行,将刚刚下车的司机离奇撞死,死者李小钢既是受害人又是肇事车辆司机的双重身份在保险理赔中遭遇尴尬。9月23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由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9万元给投保人。

  2007年7月9日晚,司机李小钢驾车回家,当他下车来到家门口准备开门时,停在身后尚未熄火的汽车突然向前滑动将其夹撞致死。由于肇事车辆在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人永新县通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赔付了受害人李小钢的家属死亡赔偿金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不料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理由是李小钢虽是本次事故的受害人,同时也是肇事车辆的司机,是车上乘务人员,不包括在理赔的受害人范围内。通泰公司遂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永新县人民法院,要求按照两份保险合同的约定赔付保险金。

  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虽然双方当事人在两份保险合同中已约定,理赔对象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的车上人员,但双方对从被保险机动车上下来,在车下遭受人身伤亡的人员是否属于车上人员的问题存在不同解释,作为一项有争议的格式条款,根据《保险法》第31条之规定,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受益方、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解释,法院遂作出了保险公司按照两份保险合同的约定赔付死亡赔偿金9万元给通泰公司的一审判决。案件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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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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