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适用啥地标准
导读: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适用啥地标准
在湖南的一个最新判例中,法院判决:
死者李某从2006年6月22日起在苏州市市区经常居住,故死亡赔偿金应按经常居住地即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即死亡赔偿金为16378元/年X20年=327560元;丧葬费应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即1643元/月X6个月=9858元;精神抚慰金酌情确定为2万元。原告死者家属因李某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应当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攸县营销服务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在事故中因死者李某存在过错且承担次要责任,则余款由被告某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其余20%由原告方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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