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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撞死人 保险赔不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04 04:47:25 人浏览

导读:

醉驾撞人后先行赔偿小车驾驶员刘刚,2008年9月8日在雅安市区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同年9月17日,又在同一保险公司投保了三者险、不计免赔等商业保险,并交纳了全部保费。2009年1月2日23时许,刘刚醉酒后驾车从天全县城区往始阳镇方向行驶。行至天全县城厢镇向阳
醉驾撞人后先行赔偿
  小车驾驶员刘刚,2008年9月8日在雅安市区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同年9月17日,又在同一保险公司投保了三者险、不计免赔等商业保险,并交纳了全部保费。
  2009年1月2日23时许,刘刚醉酒后驾车从天全县城区往始阳镇方向行驶。行至天全县城厢镇向阳大道中医院外时将行人张某某撞死。天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认定刘刚醉酒驾驶是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刚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刘刚与受害者家属达成协议,赔偿了张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万元。
  赔偿事宜结束后,刘刚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赔偿11万元。保险公司则认为,按照“交强险条款约定,醉酒驾驶属严重违法行为,保险公司不能为因违法行为带来的后果买单”等理由拒绝赔偿。
  刘刚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保险该不该赔?
  就交强险赔还是不赔的问题,刘刚与保险公司争锋相对。
  
  投保人:拒赔有悖法律本意该赔
  刘刚认为,自己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上的所有条款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签订的交强险合同,是国家法律强制实施的,且具有社会公益性。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国务院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和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受害人及社会公众利益。出现这一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理应依法按交强险保险合同约定理赔。
  刘刚同时认为,既然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无论是谁的责任或过错,保险公司就应按国家规定进行赔偿。保险公司以醉酒驾驶为由拒赔,有悖交强险设立的法律规定及立法本意。
  
  承保人:为违法行为“买单”不该
  保险公司认为,交强险主要目的是确保交通事故中除驾驶人、本车人员外的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基本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赔偿。即使是受害人作为原告主张权利,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也应依法确定。虽说国内一些地方法院在审处类似案例中,有部分确认了保险公司向受害人赔偿的责任,但判例中的原告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而不是致害人。
  该保险公司同时认为,醉酒驾驶本来就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和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所禁止的,如果保险公司为这样的肇事者买单,是否有放纵之嫌。同时,交强险合同“垫付与追偿款项”中明确约定对驾驶人醉酒的不予赔偿等条款,为此,保险公司不能为因其违法行为带来的后果买单。
  
  
  法条“打架”双方庭下和解
  9月11日,雨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展开激烈争辩,经过质证、辩论等程序后,法院宣布择日再审。
  首次开庭,双方亮出“杀手锏”,证明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休庭没多久,双方律师及其当事人相继向法院提出“自愿庭下调解”的意见。此后,双方当事人之间,双方代理律师之间展开了一轮接一轮的沟通与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赔偿刘刚5万元了结此案。并于11月13日,到雨城区法院签收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此醉酒赔偿案,结案。
  为何庭审还针锋相对、互不相让的双方,庭审后突然“和平谈判”?11月18日,双方代理律师透露了个中缘由。
  “首先是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双方互谅互让,促使此事了结。”刘刚代理律师陈律师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就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发生交通事故赔偿与否的问题存在一定盲区,而且《条例》与《道路交通安全法》有相互矛盾的地方。因此,全国各地法院审理类似案子中,有的判保险公司赔偿,有的判保险公司免责。所以在经过充分分析和评估后,双方当事人、双方代理律师之间都有协商的愿望,本着互谅互让、解决问题原则下,经过多轮沟通和谈判,最终达成协议。
  保险公司代理律师李律师表示,《条例》在法律条文的设定上与其它法律有争议,加上对方的确支付了10多万的赔偿等。基于种种考虑,保险公司同意给予5万元结案,但这一结果并不意味着谁对谁错。
  
  出台司法解释
  既及时救济受害人
  又让违法者付代价
  雨城区法院主审此案的陈法官表示,国家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目的,是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减少经济负担;有利于减轻交通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化解赔偿纠纷。对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驾驶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可免赔,目前存在很大争议,各地法院判决不一。
  为什么会造成这种情况呢?陈法官分析说,主要是所涉及的各有关法条存在模糊或矛盾的地方,法院的理解不同或选择适用的法条不同造成的。比如《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够严谨,法官对“财产”两字的理解的不同,就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有的法院认为规定中的“财产”仅限于物质财产,所以“财产”之外的伤残死亡等损失,保险公司不能免赔;有的法院认为“财产”包括人身损害方面的损失,所以保险公司均可免赔。
  虽然《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驾驶人存在无证、醉酒等4种违法驾驶行为的,保险公司除对人身损害垫付抢救费外,其他费用不予赔偿。这实际上是对该条例中第二十二条的进一步明确,这个条款是中国保监会根据授权制定的。但在实践过程中,有法院认为此条款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条例》中二十二条的规定,是无效条款。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只要被保险机动车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就要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司机是否违法驾驶可以不予考虑;而条例第二十二条,并没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死亡伤残赔偿的免责。
  如何兼顾保护受害者权益和惩治违法驾驶行为?陈法官建议,应该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条例》相关法规进行完善,对相互矛盾或模棱两可的地方,最高人民法院应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条例》第二十二条进行完善,如果明确对醉酒驾驶等违法行为保险公司不能免赔,应该允许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可以对致害人进行追偿。这样既保证了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济,也让违法驾驶者付出经济上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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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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