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现场的紧急处理原则是什么
导读:
事故现场的紧急处理原则是发生事故时,当事人有权利和义务,也有责任对事故进行必要的行之有效的紧急处理。事故现场的紧急处理可以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以及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可以及早撤除现场,减少阻车时间。
(一)遇到伤害事故发生时,不要惊慌失措,要保持镇静,并设法维持好现场的秩序。
(二)在周围环境不危及生命的条件下,一般不要随便搬动伤员。
(三)暂不要给伤员喝任何饮料和进食。
(四)⑷如发生意外而现场无人时,应向周围大声呼救,请求来人帮助或设法联系有关部门,不要单独留下伤员而无人照管。
(五)遇到严重事故、灾害或中毒时,除急救呼叫外,还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及卫生、防疫、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报告现场在什么地方、伤员有多少、伤情如何、做过什么处理等。
(六)伤员较多时,根据伤情对伤员分类抢救,处理的原则是先重后轻、先急后缓、先近后远。
(七)对呼吸困难、窒息和心跳停止的伤员,立即将伤员头部置于后仰位,托起下颌,使呼吸道畅通,同时施行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压等复苏操作,原地抢救。
(八)对伤情稳定、估计转运途中不会加重伤情的伤员,迅速组织人力,利用各种交通工具分别转运到附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九)现场抢救的一切行动必须服从有关领导的统一指挥,不可各自为政。
(一)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存证据、抢救伤员;
(二)向交通警察报警;
(三)在确保区安全的情况下,将车辆转移到不影响交通的位置上并树立危险标志;
(四)撤离现场,等待交通警察来处理后续事宜。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三、三方以上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一)罪魁祸首是谁,这里他是最主要的负责人;
(二)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三)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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