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撤离现场后,又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应该如何处理?
导读:
何某驾车与陈某发生交通事故。双方都没有受伤,只是陈某的机动车受到损坏。两个对事故事实和成因都无异议,并都同意即行撤离现场。在撤离现场后,双方因车辆的定损、误工赔偿等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应该通过什么途径解决此纠纷?
权威解答:
当事人在发生事故后,符合即行撤离现场的条件且撤离现场的,一定要在现场变动前,以书面形式将事故事实、成因及事故后果固定下来,以作为以后解决事故赔偿的证据。当事人当场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制定式样,印制发送给机动车所有人随车携带。当事人未携带规定式样协议书的,可以自行书写,将有关事实写清楚,双方签字。如果在撤离现场前,不以书面形式将有关证据固定,在撤离现场后,因赔偿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当事人的权利很难得到保证。
当事人撤离现场后,又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应该按下列方式处理:
1、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报警的,应当向交通警察提供有当事人签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记录材料。交通警察予以记录,由当事人签名,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2、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1)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4)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有上述不适用调解情形之一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及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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