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罚款,不给年检?
导读:
到车管所办理车辆年检时,很多车主都会被告知如果车辆有交通违法信息记录,必须先交纳违法罚款后,车检才能通过。多年来,人们早已习以为常地接受年检“捆绑”违法罚款操作。去年9月开始,山东省宁阳县郭先生跳出来质疑这一规定。郭先生认为,在其车辆检测合格的情况下,交警大队因该车存在交通违法信息而拒绝发放车辆检测合格标志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遂一纸诉状将交警大队告上了法庭。去年12月,宁阳县法院经审理判决交警大队败诉,判令交警大队5日内为原告郭先生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判决已生效7个月,但时至今日,郭先生却仍未能拿到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不交罚款不年检 车主告赢交警队
交警部门: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在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法院判决:《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以原告持有的车辆在未处理完毕交通违法行为前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理由不足。
三年前,郭先生购买了一辆东风雪铁龙小型客车,在当地办理了机动车入户登记并领取了机动车行驶证,挂上了车牌。
2009年6月11日,郭先生向保险公司交纳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金760元。同年6月18日,他到宁阳县机动车检测站对该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合格”。然而,宁阳县公安局交警队却以该车“2008年有道路交通违法信息记录18项,已处理2项,未处理16项,违反公安部颁布施行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为由,拒绝为郭先生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郭先生对此结果不服,于2009年9月14日一纸诉状将宁阳县交警大队告上了法庭。
被告宁阳县交警大队辩称,交警大队不给原告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并无不当。因为该车自2008年11月4日至2009年7月22日期间,有道路交通违法信息记录16条未接受处理,机动车档案被锁定。公安部制定实施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在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故原告在未处理完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交警大队依据相关法规,对原告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并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page]
宁阳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所需提交的单证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作了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法律规定是明确的,宁阳县交警大队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原告郭先生的车辆经检验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标准,交警支队审查无误后应当发给原告检验合格标志。交警大队以原告持有的车辆在未处理完毕交通违法行为前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理由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2009年12月,法院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等法律规定,作出交警大队5日内为郭先生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判决结果。
判决生效7个月检验 合格标志仍未发放
法院判决:5日内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交警部门:不交罚款不年检,是《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的。由于有违法记录未处理,机动车档案被全国统一系统锁定,无法登录核发合格证。
“不给郭先生的车辆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并无不当。”接到判决书后宁阳县交警大队坚持认为,在未处理完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交警大队依据相关法规对郭先生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院判决生效后,交警大队并没有依照判决结果给郭先生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对此,宁阳县交警大队的解释是,他们是按照规定办事,法院虽然判令“五日内为郭先生核发合格标志”,但是他们现在使用的是公安部信息系统,在郭先生不处理违法信息记录的情况下,根本无法登录为其核发合格证。
“不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不予以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这是公安部制定实施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中明确规定的。”在采访中,山东省公安厅车管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说,不仅是山东省这样做,全国的车管所都是这样执行的,怎么可能违法呢?“现在统一使用的是公安部信息系统,车主如果不事先处理违法行为的话,车管所就无法为其核发合格证。”
是否该“捆绑” 车主说法不一
有车主认为:不应“捆绑”,车辆检测是单纯的技术检验,而违法行为罚款,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处理。[page]
也有车主认为:二者“捆绑”,是对违法行为的有效制约,如果通过其他途径追讨罚款,势必加大社会成本。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机动车年检“捆绑”交通违法罚款,在全国的公安系统内十分普遍。那么,车辆年检“捆绑”违法罚款的做法到底是不是合法呢?
一位法律学者分析认为,依据公安部制定实施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车辆在年审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从这个层面上讲,公安交通部门的做法是正确的。然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处理车辆违法行为并不是车辆年检的必要条件。该条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他进一步分析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而《机动车登记规定》是以公安部令的形式颁布,是部门规章。两者相比较,《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上位法,两者发生抵触,应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准。既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不得附加其他条件,那就意味着任何部门都不能设限。这样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年检先交违法罚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缘何法律法规之间会“打架”呢?山东省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培风认为,法律多为原则性规定,在实施时往往需要通过相应的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细化。而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过程中,往往从本部门利益出发,尽可能地为本部门设定或争取更多的管理权、处罚权、审批权、强制执行权,这就很容易会出现个别法规规章与国家法律“不吻合”,从而导致上一位阶的法律文件和下一位阶的法律文件彼此之间缺乏内在的统一性,互相矛盾和冲突的状况时有发生,从而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社会的认同感。
“车辆检测,那就是单纯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至于车主因不遵守交通规则所涉及的违法行为罚款,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予以处理。”在采访中,许多车主这样认为。
但也有车主认为,年检和违法行为捆绑处理,是对违法行为的有效制约。“罚款的确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处理,但如果违法者就是不交,还要通过诉讼等程序实现,无形中加大了社会成本。”
“没有检验合格标志,车就不能上路。可我什么时候才能拿到它呢?”本案原告郭先生颇为无奈。[page]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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