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赔偿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 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上调

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上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31 06:43:01 人浏览

导读:

从市民政局优抚处获悉,根据国务院刚刚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本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从7月1日起,本市因

  从市民政局优抚处获悉,根据国务院刚刚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本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从7月1日起,本市因病、因战、因公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在原来基础上均有提高。由民政部门管理、享受护理费的伤残民兵、民工参照此规定执行。

  通知规定,本市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至每月1664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至每月1331元;因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至每月999元。此外,享受护理费的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政部门评残发证的国家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待遇的工作人员),其护理费仍由原单位发放,护理费标准参照此标准执行。对于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其护理费继续由区(县)财政负担,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护理费由市财政部门负担。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