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用的是钢铁还是牛皮筋?
导读:
“各法院应慎重稳妥具体追究醉驾者责任,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只要达到醉驾标准,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据悉,最高法还发布了醉驾入刑的最新要求,即醉驾入刑符合《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定为犯罪。
从目前情况来看,各地正在严厉查处醉驾,关于“醉驾入刑第一人”的新闻频频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特别是前不久,音乐人高晓松醉驾,让“醉驾入刑”引起全社会的关注,高晓松甚至发誓“永不酒驾”, 可见,“醉驾入刑”已经起到相应效果。
据公安部统计,“醉驾入刑”的实施对醉驾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实施前半月,全国查处的醉酒驾驶数量较去年同期下降35%,日均查处数量较去年日均查处数下降43%,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8%和11.1%。
就在这雷厉风行的时候,却迎来了与刑法修正案(八)的精神相背离的所谓“解释”,这样一个朦朦胧胧且弹性空间很大的解释无疑给基层的法官们更多的自由裁量空间,我们原本很信誓旦旦的法律突然又模棱两可了。而毋庸置疑,这个自由裁量权为那些权贵醉驾轻判带来了希望,同时也催生了他们偶然醉驾的侥幸心理。
透明细化是法律客观公正的重要保证。醉驾如何判定情节的轻重?看行为还是看后果?这些具体问题不仅决定着个案的判决结果,而且关系到整个社会对执法公正的认知。就此而言,“醉驾入刑”确实不能有“弹性空间”。 比如,四川丹棱副局长“因公醉驾”事件,作为“醉驾入刑”后的首例公务人员醉驾案,尽管当事人酒精检测已达醉驾标准,但交警部门认为其“开车不到500米”、情节轻微且因当事人是公职人员,仅作出行政处罚。如此轻描淡写的处理,既无法消除人们对权力干扰、“网开一面”的担忧,更打击了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认为:国家对“醉驾”已经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即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驾驶机动车即属于醉酒驾驶。从目前的实践看,公安机关执行得很好。从公众的角度看,对“醉驾”的认定标准应该是统一适用的,而不应该是弹性的。法院在这一问题上,不应该有自由裁量权。
法律的公正性往往体现在刚性和透明性上,法律条文理应令行禁止,最怕模糊不明;执法行为也最怕自由裁量权过大,留下选择性执法、人情执法、权钱交易等行为的操作空间。由此来看,“醉驾入刑”确实不能成为橡皮筋。[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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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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