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车祸死亡,离异父母争死亡赔偿金
导读:
导读:女儿车祸死亡,离异父母争死亡赔偿金。交通事故处理中,如何进行交通事故鉴定?在交通法规中对于交通事故鉴定有怎样的规定?本文主要介绍了交通事故鉴定的程序、交通事故鉴定的标准和各地的交通事故鉴定收费标准。以下是法律快车网为你总结的相关女儿车祸死亡,离异父母争死亡赔偿金的内容。
女儿车祸尸骨未寒,离异父母就争起死亡赔偿金。日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继承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死者父亲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6.5万元死亡赔偿金给死者母亲。
2008年1月20日,杨阳(yangyang)在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南苑小区路口被洛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豫C14946号和豫C26051号公交车碰撞挤压死亡。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对该交通事故认定,豫C14946号公交车驾驶员刘某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豫C26051号公交车驾驶员方某负该起事故次要责任;杨阳(yangyang)无责任。2008年2月22日,杨阳父亲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洛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向杨阳父亲杨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21.55万元。
另查明,杨阳于1997年4月5日出生,是杨某与张某的婚生女儿,杨某与张某于2001年1月11日离婚。双方离婚后,杨阳由杨某带领抚养,张某一次性承担杨阳抚养费1.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阳是杨某与张某的婚生女儿,杨阳因交通事故不辛死亡,洛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给杨某的死亡赔偿金,应属遗产。张某作为杨阳母亲,与杨某离婚后,承担了杨阳的抚养费,尽了抚养义务,对该遗产应有继承的份额。但张某与杨某离婚后,杨阳由其父杨某带领抚养并与其共同生活,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应当多分死亡赔偿金。洛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给杨某的交通费、误工费是杨某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属遗产,精神抚慰金是洛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给杨某精神抚慰,亦不属遗产,均不应进行分配。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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