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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车搭出的官司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7 23:01:49 人浏览

导读:

作者:吴盘陈建无偿搭乘便车,途中却不幸遭遇车祸,乘车人因此受伤致残,好心车主是否应该赔偿乘车人的损失?日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搭便车不幸遭车祸孔方林是涟水县义兴镇的农民。2003年3月11日下午,孔方林在连云港灌南县做完生

  作者:吴 盘 陈 建

   无偿搭乘便车,途中却不幸遭遇车祸,乘车人因此受伤致残,好心车主是否应该赔偿乘车人的损失?日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

  搭便车不幸遭车祸

  孔方林是涟水县义兴镇的农民。2003年3月11日下午,孔方林在连云港灌南县做完生意后骑自行车往家赶,路上恰好遇见本镇的朱大伟驾驶三轮运输车也从灌南回家。两人原本就是认识多年的熟人,孔方林就搭上了朱大伟的便车回家。

  当晚17时许,当三轮车沿苏307线由西向东行驶时,遇到同向行驶的一辆人力三轮车,朱大伟回家心切,驾车超越人力车时,由于拐弯过急,两车发生相刮,朱大伟驾驶的农用三轮车方向失控并占道,这时对面又驶来一辆大货车,两车刹车不及,撞到了一起,朱大伟和乘车的孔方林受伤,三辆车也不同程度地损坏了。

  孔方林受伤后,当即被送往义兴镇卫生院治疗,当晚根据伤情又转至涟水县人民医院,经医院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头面部皮肤撕裂伤。经过19天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2万余元。

  涟水县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经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后认定:在该起事故中朱大伟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车辆、违章载人、行驶中不按规定超车,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大货车驾驶员黄得友驾驶制动器性能较差的机动车、不按规定载人,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孔方林及人力三轮车车主不负责任。

  交警部门在处理事故过程中,组织孔方林与朱大伟、黄得友三方进行调解,但因意见分歧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

  索赔未果诉上公堂

  三轮车主朱大伟让孔方林搭便车,好心却没办成好事,但他毕竟没收取孔的一分钱车费,所以坚决不同意赔偿,可孔方林却因这场车祸多处受伤,还断了6根肋骨,恐怕还得留下终身残疾。他认为自己这么大的损失总得有人承担责任,于是以朱大伟驾驶三轮车与黄得友驾驶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自己受伤为由,将朱、黄二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二人共同赔偿其医疗费1.2万余元以及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

  是否强行搭车成焦点

  面对原告的起诉,走上法庭的被告黄得友辩称,这起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为朱大伟在行车过程中突然转向所致,关于赔偿问题,他同意按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给予原告适当赔偿。

  被告朱大伟虽然承认原告搭车受伤的事实,但他却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自己没有同意原告乘车,原告受伤是其强行搭车所致,自己没有任何责任。对此,原告孔方林否认了被告的说法,他坚持说自己搭便车是得到车主朱大伟同意的,并不存在强行搭车的事实。庭审的焦点集中在了原告是否强行搭车上。

  对于朱大伟的答辩理由,法庭认为,作为车主并亲自驾驶三轮车的被告朱大伟有权拒绝原告孔方林搭乘其三轮车,但事实是原告已乘上其驾驶的三轮车并已与之同行,这说明原告的搭车行为已得到被告朱大伟的许可。既然如此,朱大伟就应保证原告的人身安全,由于朱大伟不能提供原告孔方林遭受损害是原告自己故意或重大过失或自身健康原因所致的免责证据,故朱大伟的不承担责任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也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搭车人获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因其过错共同给原告身体造成伤害,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结合各方过错及事故责任认定,被告朱大伟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黄得友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2003年9月29日,涟水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原告孔方林因交通事故所花的医疗费以及由此造成的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6万余元,由被告朱大伟赔偿2.9万余元,被告黄得友赔偿7000余元,两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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