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农用车撞上克莱斯勒花费5000元
导读:
近日,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邓某的农用车撞了何某的克莱斯勒后给付5000元押金,何某花费修理费5750元,保险公司定损数额仅1895元,邓某起诉何某要求给付修车发票并返还押金3105元。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何某花费的修车费用有修车发票为证,对邓某要求返还剩余押金3105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邓某起诉称:邓某是河南某村的来京打工者,2010年7月19日,邓某驾驶自家的农用车在行驶过程中剐蹭了何某停放在住宅旁的克莱斯勒小型客车。在何某的要求下,邓某给付何某5000元押金,双方约定修车全部费用见发票后多退少补。何某随后于某汽车维修中心修理车辆,花费修理费5750元。邓某认为该修理费用过高,称其保险公司对何某车辆的定损数额仅1895元,故起诉要求何某给付修车发票,并返还剩余押金3105元。
在庭审中,何某表示同意将修车发票交付邓某,但不同意返还押金3105元。
昌平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定损数额并非何某实际修理车辆后产生的费用,现何某花费的修车费用有修车发票为证,邓某认为该费用过高,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不合理的修理费用,故对于邓某要求何某返还剩余押金3105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韩先生驾驶摩托车时,不慎将孙军饲养的一条德国牧羊犬撞死。事后,孙军将韩先生及为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11月11日,靖江市法院审结了这起因狗被撞引发的特殊交通
11月4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从交强险限额内全额赔偿车祸受害人的损失。2010年4月5日6时,年轻司
邓某的农用车撞了何某的克莱斯勒后给付5000元押金,何某花费修理费5750元,保险公司定损数额仅1895元,邓某起诉何某要求给付修车发票并返还押金3105元。近
2011年8月31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实业公司、李威、酒店共赔偿原告雷议军381138元;被告程旭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