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人弃车逃逸46天 肇事司机终被捕
导读:
摘要:9月22日,顺义交通支队发布消息,在连续46天的追踪之下,涉嫌撞死人弃车逃逸的摩托车司机李磊(化名)于20日被抓获。目前,李磊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之中。
8月5日晚上9点28分,在顺平路曾庄村贵荣煤站西侧,张某骑着电动三轮车自东向西行驶时,恰好李磊骑着两轮摩托车沿非机动车道自西向东行驶而来,李磊的摩托车将张某撞伤。眼见张某倒地,李磊选择弃车,坐同伴的摩托车逃逸。张某后来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顺义交通支队迅速展开侦破。遗留在现场的摩托车的生产厂家早在10年就倒闭破产,车的来源根本无法查证。
民警曾印发3万份海报向群众征集线索。20日下午,案子终于有了进展。根据群众举报的有价值的线索,民警将嫌疑人李磊抓获。李磊交代了自己撞人后弃车逃逸的过程。
李磊因涉嫌交通肇事逃逸被刑事拘留,他的同伴则因涉嫌包庇也被刑事拘留。
相关知识: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严惩,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监定的同时应当先分清事故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如果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但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交通事故责任仍然能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规定认定的,应当根据有关证据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不适用责任推定的原则。应根据当事人所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依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相应的处罚(包括行政、刑事)。具体分为: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而对犯有交通肇事罪后自首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第4款规定,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来源:[法 律 快 车] www.lawtim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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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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