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未报惹争议 法院定责解纠纷
导读:
2007年2月21日晚7时许,明光市邵岗乡农民李大祥驾驶摩托车在公路上行驶,被林余祥驾驶的六匹手扶拖拉机撞伤,林余祥及李大祥家人将李大祥送到医院治疗,李大祥经诊断为右胫骨下端粉碎性骨折,经安徽省滁州金盾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等级,但事故发生时双方均未向交警部门报案。
庭审中,被告否认撞到原告。原告提供了与被告有亲戚关系的牛某证明事故发生的次日在医院听被告讲撞伤原告、看见丰某正在给双方调解。之后,丰某又找牛某出面调解,因双方对赔偿数额分岐较大未果。与双方均无利害关系的证人王某及与原、被告均有亲戚关系的证人王某某也证明了上述内容,与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应停车保护现场并向及时向交警部门报警。该起交通事虽然没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但上述证人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发生了交通事故并致伤原告的事实。当时原告受伤住院,被告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而未报案,致使交警部门无法认定责任,被告负有主要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2010年7月7日下午,杭州的王小姐前往高速总队嘉兴支队四大队事故处理办公室处理高速公路上发生的撞狗交通事故。经过初步了解,事故民警张警官犯难了,小王在事故发生
我国现行的交通事故责任共分五类,即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认定的标准分别是:(1)全部责任和无责任。完全由当事人中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