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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8 16:23:25 人浏览

导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通秩序,提高船舶营运效率,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宁波水上安全监督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通秩序,提高船舶营运效率,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宁波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宁波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管理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和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是依本规则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宁波海事局交管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依据本规则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四条 下列船舶、设施应按本章有关规定向VTS中心报告:

  (一)客船;

  (二)外国籍船舶、设施;

  (三)危险品船舶;

  (四)拖带船队等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设施;

  (五)300总吨及以上的其它中国籍船舶。

  300总吨及以下的其它中国籍船舶、设施,如配备有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 ),可自愿参加本规则规定的船舶报告制度。

  第五条 船舶、设施在通过VTS管理区域内下列报告线时,应通过VHF按规定频道向VTS中心报告船名、国籍、吃水、动态以及VTS中心要求的其它情况。

  (一)L1报告线(桃花岛灯桩与虾峙岛东挑咀连线),VHF16;

  (二)L2报告线(上溜网重岛灯桩与桃花岛西南端连线),VHF16;

  (三)L3报告线(金塘岛东南端宫山与涂泥嘴灯桩连线),VHF6;

  (四)L4报告线(蟹浦山与太平山灯桩连线),VHF6;

  (五)L5报告线(甬江口北导流堤灯桩与长跳嘴灯桩连线),VHF6;

  (六)L6报告线(穿山西口--大榭1号灯浮与协和1号灯桩连线),VHF6;

  (七)L7报告线(穿山北口--大榭岛灯桩与穿鼻岛灯浮连线),VHF6;

  (八)L8报告线(穿山东口—经线122°01.4′E凉帽山以南段),VHF6。

  第六条 船舶、设施在VTS管理区域内L3、L4、L5、L7、L8报告线之间的水域,应用VHF6频道向VTS中心报告,并保持VHF6频道守听;船舶、设施在其它VTS管理区域内应用VHF16频道向VTS中心报告,并保持VHF16频道守听。

  禁止船舶、设施使用VHF6、VHF16频道进行与航行安全无关的通话。

  第七条 船舶、设施正横筱洋猫灯桩时,应通过VHF16频道向VTS中心报告船名、动态。

  第八条 船舶、设施在锚地、指定的锚泊点抛妥锚或靠妥码头后,应立即通过VHF向VTS中心报告船名、抛锚或靠泊的位置。

  第九条 从锚地、锚泊点起锚或从码头离泊的船舶、设施应在起锚或离泊前15分钟,通过VHF向VTS中心报告船名、动态,经许可后方可离港。

  因故未能按时开航的,应及时向VTS中心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 在VTS管理区域内从事水上过驳作业的受载船舶,应在靠妥卸驳船后立即向VTS中心报告本船及卸驳船的船名、过驳货物名称,以及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第十一条 在VTS管理区域内进行试航、测速或吊放救生艇演习等活动的船舶、设施,除按有关规定向主管机关申请批准外,还应在活动开始时向VTS中心报告船名、活动内容、活动范围等情况,活动结束后立即向VTS中心报告,并服从VTS中心的指令。

  第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在VTS管理区域内的船舶、设施应立即通过VHF或其它有效手段向VTS中心报告:

  (一)发生设备故障对航行安全有影响时;

  (二)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走锚、船员或旅客发生意外等紧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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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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