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致人死亡交强险赔偿
导读:
也许是因为改革的原因,科目二、科目三确实变得特别难。但是这不是无证驾驶的理由。虽然难,但是也不是没有人过,拿得到驾驶证的。所以一切理由都不足以无证驾驶开脱。特别是有些人无证驾驶致人死亡。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无证驾驶致人死亡交强险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1条规定,除因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外,对于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都应赔偿。《条例》第22条第1款规定了包括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车等三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但未对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做出规定。《条例》第22条第2款免除了包括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车等三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但并未免除保险公司对于受害人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此次交通事故非因樊某故意造成,马某所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属人身损害赔偿范围,而非财产损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第9条虽规定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等情形下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对于其它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但并未将该条列入《条款》“责任免除”项下。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无证驾驶致人死亡交强险赔偿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说,遵守法律就是原则。我们每个人都只有一次生命,我们不仅要珍惜爱护自己的生命,还要尊重他人的生命。因为生命实在太珍贵了。不要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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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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