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必入刑” 手段是“细化标准”
导读:
5月10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要求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他指出,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由于近些年来因为醉驾造成人员伤亡现象时有出现,而加大打击力度有利于减少醉驾造成的交通事故发生,因而醉酒驾驶入刑得到了大多数人的支持。与此同时也有部分人士认为,仅仅因为醉酒驾驶就要受到刑事处罚失之过重,而且不分情节轻重一刀切地对醉驾行为追究刑责也有失妥当。在这种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将醉酒驾驶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视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确定是否追究刑责,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责,实际上是希望通过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相对灵活地处理醉驾行为,避免在法规执行过程上出现一刀切的简单处理方式,从而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法律的谦抑性与宽严相济原则。
不过,视情节轻重确定是否对醉驾行为追究刑责,也即相对灵活地处理醉酒驾驶行为,也容易带来执法不严与执法不公的负面后果。因为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在判断上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这样部分执法人员就可能会利用相关要求,按照醉驾人员的身份与地位等来决定是否对其追究刑责,从而造成具有醉驾行为的官员相对更容易被免于追究刑责。而且执法人员相对灵活地处理醉驾行为,还容易诱发腐败行为。而这样一来就势必会对执法公正造成损害,而执法公正遭受损害,也会损害相关法规的公信力,从而不利于其得到更为自觉与切实的遵守。
其实,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其针对案件情节轻重等具体条件相对灵活地处理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避免不分实际情况一刀切地简单处理各类案件,因而实际上能更为准确地把握法律规定、体现法律用意。但是执法人员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须以执法者素质以及司法公正具有保证为前提,如果在执法者素质与司法公正不能得到保证情形下,赋予执法人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就很容易导致司法不公与腐败现象出现。而在我国当前,部分执法者的素质尚待提高,另外,由于对司法人员权力行使缺乏严密的制约机制,司法不公与腐败现象依然一定程度地存在。在这种情形下,如果由执法人员自由依据情节轻重等条件决定是否对醉驾行为追究刑责,很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出现执法不公与腐败现象。
也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在要求将醉酒驾驶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视情节轻重确定是否追究刑责的同时,还须就此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严格应对醉驾行为追究刑责与可以不追究刑责的具体条件,细化相关规定,让该对醉驾行为追究刑责与可以不追究刑责均有明确的依据。如此才能规范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堵塞制度漏洞,避免处理醉驾行为过程中出现执法不公与腐败现象,既体现法律的谦抑性与宽严相济原则,又在更大程度上促进司法公正与廉政建设。[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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