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买交强险轿车撞伤人车主自掏腰包赔偿6万多
导读:
来源:扬子晚报
日前,无锡市惠山区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车主邵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后,未能按照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保险过错,为此,法庭依法判决被告邵某承担了本应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的赔偿责任。
去年10月13日21时45分许,本案第一被告沈某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渝A17388轿车,从洛社镇中兴东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戴杭路段时,撞上朱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朱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法庭在审理中查明,渝A17388轿车经多次转让,由本案第三被告邵某购得,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后邵某又将该车转让给本案第二被告杨某使用,因杨某无驾驶证,故让沈某为其驾车。
法院认为,沈某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在行驶中疏于观察车前情况,顶尾撞击前车车尾,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承担80%的责任,朱某应负事故20%的责任。邵某作为渝A17388轿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负有购买相应责任保险的义务,邵某未向保险公司投保责任强制保险,则朱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邵某按照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故朱某因事故造成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56803元,由邵某在应投保的11万元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全额赔偿。朱某主张的1400元车损,由邵某在应投保的2000元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全额赔偿。据此,法院判决本案第三被告邵某赔偿原告朱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8203元,第二被告杨某赔偿朱某各项经济损失22747.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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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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