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评论:交强险应为醉驾事故“埋单”
导读:
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几年来,济南两级法院每年审理的侵权案件将近1万件,约占全部民事案件的 58% 。侵权案件不仅数量庞大,且涉及百姓生活的诸多领域,成为民事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
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范围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在我国法律中,这是首次全面规定这样一些民事权利。
《侵权责任法》填补了我国立法上的很多“权利空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及对个人隐私权加以保护,首度将普遍的产品召回制度写入法律,首次规定了上不封顶的惩罚性赔偿原则。此外,《侵权责任法》明确了同命同价赔偿原则,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等,对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实行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保护。
在立法技术上,《侵权责任法》把侵权行为归类,分类明确细致,法律条文也简洁明了,便于百姓理解和适用,为公民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部“行动指南”。同时这部法律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立法经验结合在一起,又广泛吸纳我国 30年来的立法成果及司法实践经验,制定的规则更加合理、更加公平。例如,《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相分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规则。这些规定能够解决实际问题,能够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
近日,济南法院向社会公布了近三年来审判并生效的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指导性的十例典型侵权案件,这些案件主要集中在学生伤害事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等民事侵权审判领域。其中,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投保人醉酒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也成为首例明确交强险应为醉驾交通事故“埋单”的判决。
2009 年,李某醉酒驾车与郭某发生交通事故致郭某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所驾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郭某诉至法院,请求李某及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认为,侵权人李某驾驶的车辆虽在该公司投保交强险,但该交通事故系李某醉酒驾驶所致,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强险有关法律法规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原则,故保险公司关于李某醉酒驾驶导致交通事故,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能因驾驶人醉酒驾驶而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法院最后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部分由侵权人李某赔偿。 □本报记者 黄露玲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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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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