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跳车死亡责任怎么认定
导读:
交通事故中如果有人发生跳车行为的,所导致其死亡结果的,在交警部门来进行责任划分确认的时候,也是需要按照其交通处理规定来进行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交通事故中跳车死亡责任怎么认定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客观上造成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和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采取法律规定的放火、投毒、爆炸、决水等方法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使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发生重大损失的行为。
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要负相应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认定当事人应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交通违章行为在事故发生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主要是根据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来判定的,而路权原则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的根本原则。
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过失造成他人重伤和死亡以及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在主观心理状态上的要求是过失。即当事人对于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了但由于过于自信而轻信该结果能够避免,导致了结果的发生。例如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在进行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划分的时候,是一定要按照其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来解决的。好了以上就是交通事故中跳车死亡责任怎么认定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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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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