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司法鉴定 > 司法鉴定人 > 司法鉴定条件和资格 >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资格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资格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6 15:25:10 人浏览

导读:

(一)具有五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二)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主检法医师以上人员。鉴定人权利(一)被鉴定人案件材料不充分时,可以要求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所需要的案件材料。(二)鉴定人有权通过委托鉴定机

  (一)具有五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

  (二)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主检法医师以上人员。

  鉴定人权利

  (一)被鉴定人案件材料不充分时,可以要求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所需要的案件材料。

  (二)鉴定人有权通过委托鉴定机关,向被鉴定人的工作单位和亲属以及有关证人了解情况。

  (三)鉴定人根据需要有权要求委托鉴定机关将被鉴定人移送至收治精神病人的医院住院检查和鉴定。

  (四)鉴定机构可以向委托鉴定机关了解鉴定后的处理情况。

  鉴定人义务

  (一)进行鉴定时,应当履行职责,正确、及时地作出鉴定结论。

  (二)解答委托鉴定机关提出的与鉴定结论有关的问题。

  (三)保守案件秘密。

  (四)遵守有关回避的法律规定。

  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