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员出庭质证程序
导读:
在庭审过程当中,证据中出现鉴定意见时,如果当事人有疑惑,鉴定人的出庭作证就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权利,也是司法公正和效率的体现。就鉴定人员出庭质证程序、司法鉴定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司法鉴定法律责任是什么,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司法鉴定人员出庭质证的流程如下:
(一)质证程序启动:可以由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提起,亦可以由法官提起,但最终决定权在法庭;
(二)出庭通知:在开庭前三日向司法鉴定人送达出庭通知;
(三)出庭:司法鉴定人按出庭通知书上规定的日期、时间准时出庭,并向法庭提供鉴定人的资格证明材料;
(四)出庭质证:鉴定人在法庭上必须陈述所作鉴定结论的根据、过程和科学基础,回答相关各方提出的疑问,司法鉴定人在法庭上对案件公诉人、辩护人、当事人、代理人、法官以及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依照法律程序对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提出的有关问题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如实回答;
(五)核对笔录:法庭质证完毕后,审判长宣布鉴定人退庭时,鉴定人即可退出法庭并在庭外等候,待庭审结束后核对庭审笔录、签字。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材料管理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鉴定人出庭是有必要的,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编辑整理的与鉴定人员出庭质证程序相关的法律知识。如果您就相关问题还有疑问的,欢迎向法律快车律师咨询。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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